1.關於金管會允許本國銀行接受海外分行或子行代為核對當事人親簽

  與對保事宜,經詢問金管會後,查得此公文。

  a.授信需求可。

  b.DBU擔任OBU之保證人可。

  c.財富管理未開放。

  d.說明三有提到關鍵;雖然我認為海外開戶與查稅無關。

 

2.敝公司可協助服務在台灣開立香港匯豐銀行帳戶服務(含OBU

  DBU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核對當事人親簽、資料寄送

  及完成開戶。

 

  *重申:我認為海外開戶與是否查稅無關!但是(OBU、DBU公開發

         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維詮均可協助在台灣開立香港

         匯豐銀行帳戶。我們認為沒必要不代表搞不定。

 

關於貴公會建議開放本國銀行國內營業單位接受海外分支機構之聯

委辦服務,包括存款、授信及財富管理推介等業務所需之資料確認遞

送、核對當事人親簽等事宜;並建議開放該等海外分支機構亦得派員

回台提供核對當事人親簽服務一案,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1228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000252340

主旨:關於貴公會建議開放本國銀行國內營業單位接受海外分支機構

之聯行委辦服務,包括存款、授信及財富管理推介等業務所需之資料

確認遞送、核對當事人親簽等事宜;並建議開放該等海外分支機構亦

得派員回台提供核對當事人親簽服務一案,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會100715日全國字第1001000603A號函。

二、本國銀行之海外分支機構(分行或子銀行)對負責人於我國有住居

    所之境外企業辦理授信業務,於遵守下列規定下,本國銀行之海

    外分支機構得洽請國內營業單位代為辦理授信業務所需之資料確

    認遞送、核對當事人親簽、對保等事(包括我國企業擔任其境

    外關係企業之保證人之對保、為辦理授信業務而開設之存款帳戶

    之對保)

  ()本國銀行須基於控管全行或集團授信風險之目的;另基於

     「WTO國民待遇原則」,外國銀行在台分支機構亦得委託其母

      行或其他海外分支機構辦理授信業務所需之相關事宜。

  ()本國銀行須建置相關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程序,確認符合上

      述規定,得有協助海外分支機構辦理與客戶授信業務無關

      之行為,內部稽核單位並應於一般查核時抽查是否符合相關

      程序與規定。

 

三、另關於貴公會建議本國銀行國內營業單位可協助海外分支機構辦

    理之其他業務,考量相關海外金融服務之審核管理,與我國不同

    ,爰有消費者保護及法律責任歸屬之問題,並有導致資金外移與

    稅基流失情形之疑慮,請貴公會就上述本國銀行競爭能力、消費

    者保護相關問題,研議具體之解決方案,並請洽財政部研商稅賦

    事宜,彙整相關意見函復本會,供後續研議之參考。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

副本: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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