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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自201211日起實施。

 

我們常遇到客戶輕忽了大陸公司地址更改的問題複雜度。其實,就算在台灣,如果跨區搬遷(譬如從台北市搬遷到桃竹苗,主管機關即是從台北市政府轉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同樣也有工商資料與稅務資料移轉的問題。

 

大陸目前設立一家公司,紙本的執照很多,登記地址一旦變更,相關執照資料勢必要修改。一旦跨區,還牽涉增值稅或海關進出口紀錄清算的問題。

 

坊間常遇到;客戶將公司地址登記在大陸的商務中心,實際作業地點另匿他處。

這會產生三個問題:1.兩筆房租開支。 2.大陸不允許異地辦公。 3.將來有意合而為一時,需要辦理公司遷址。

 

大陸公司辦理遷址,幾點心得建議:

  1. 不要自己處理,應交由專業代辦機構。就算公司能聘任一個〝熟練〞的會計,也不見得有處理遷址的經驗。萬一人員離職,工作又將中斷。
  2. 專業機構的挑選,應先評估企業的帳籍資料,並提供稅務意見後,再做為挑選的依據。我常遇到來電訪價,以價低者得標。這樣的評選方式是無法包含與海關與稅務單位協商的。
  3. 謀定而後動。最怕前段作業已變更(營業執照與批准證書)稅務登記與海關登記卡住,這樣不上不下,會耽誤公司的營運,不可不慎!

 

 

 

關於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1號

 

    現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地點遷移後仍繼續經營,其一般納稅人資格是否可以繼續保留以及尚未抵扣進項稅額是否允許繼續抵扣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但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並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後,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

    二、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實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見附件)。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一式三份,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交納稅人一份,傳遞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一份。

    三、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將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傳遞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認真核對,對其遷移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確認無誤後,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經發生的事項,不再調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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