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租稅協議 台商怕剝兩次皮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09.12.20 08: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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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關注!

假若不限新投資案才能享有新稅率優惠,則可透過「變更投資方」的作業,將以往透過第三地控股的投資,轉成直接控股

請注意,兩岸避免重複課稅,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可開立17%稅票)的生產型企業或商貿公司較具誘因

如為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企業型態,因大多利潤均保留在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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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度起,繳交年費後,除了收到年費invoice之外

隨後我們也將提供註冊代理人所開立的收費證明;佐證我們確實辦理轉繳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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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長掛保證台商稅務「保密」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09.12.17 04: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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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自行因應,我們在此提醒需注意幾點:

  1. 關聯方的認定,並非大陸子公司的財務個人或子公司主管可以決定呈報的。建議此一表格,一定要經過台灣母公司內部開會討論認可後,才能送出(5/31配合稅務申報繳交)
  2. 關聯方的認定,需釐清交易流程是否均能與之配合?避免企業自行主觀認定非關聯方,但是企業所有的單據及金流都指向應為關聯交易,無法自圓其說
  3. 大陸子公司的審計報告、TP報告、台灣母公司的審計報告(少數企業是以台灣母公司轉單大陸子公司),三者能否一致?利潤的分配是否能被大陸的稅局接受?
  4. 大陸子公司的TP報告,不建議由負責子公司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a.考量一般事務所專業度的不足 b.一般事務所有地域性的問題,製作的報告內容廣度不夠
  5. 坊間有傳聞北京將在三年查完所有企業(查無此項法規),但是,有鑑於稅局可以追查十年、企業所呈報的報表會鍵入電腦歸檔,還是建議提早/妥慎因應
  6. 稅局對避稅港的交易,採主觀認定!因此並不是負責人無親等,或是帳戶開在海外,企業就能以此推託非關聯交易。此時要倚靠作業單據、金流及利潤分析資料來佐證
  7. 建議此項資料的製作,必須兩岸協同合作;依照我們的經驗,企業主所認為的交易流程,往往與實際作業面是脫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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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詮針對大陸今年實施的特別徵納稅調整所提出的因應作法

2009對大陸外資衝擊最大的法案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已自2009年1月1日實施!!

影響的對象:「納稅申報」的企業,於稅務申報時必須一併提供「 9 」張「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企業如在兩免三減半期間內仍須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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