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新聞寫的不錯,請參閱!
至於有關在台灣除戶籍,即可規避海外所得課稅的說法
我在去年09/11/9既已發函國稅局諮詢,以下為國稅局的回覆:(坊間所謂因應海外所得之作法,我應該都查詢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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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喊話 要高耗能台商轉型
【經濟日報╱特派記者陳怡慈/上海二十一日電】 2010.12.22 04:0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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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規範內容!
*請注意!透過境外公司操作金融商品,歸屬於法人戶(專業投資人),規範與保障都比較少;您必須自己分辨所可能發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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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供參考!
趁此年終,提醒您在估算大陸公司明年的人事預算的時候
要先預估薪資成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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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稅捐稽徵單位採用稽徵法中〝實質課稅原則〞來核定OBU匯入DBU帳戶(本國幣別與外幣幣別)內之資金
其結果應該都將以〝境內所得〞來課稅。
*若OBU的用途是來操作三角貿易、控股大陸、操作移轉定價等規避所得稅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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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爭議的原文如下;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35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
目前財政部賦稅署、台北市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對這一條法令的解釋為:
個人透過第三地赴大陸投資,如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則取得之投資收益,視同海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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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目前還可以享有的三種租稅優惠,可供規劃參考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主要關鍵因素在於毛利率(10%以上),其他的要求事項,都可以處理。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率為15%。主要從事項目為提供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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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每年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會中所決議的內容,大致將影響明年上半年的政策方向。
是很重要的觀察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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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的推動與海外所得的查核,看起來應該是兩件不相關的事情
但是其中有一點相關;都需要透過稅籍資料來推動。
此外,馬總統的競選政見〝負所得稅〞的施行,也必須依賴正確公平的納稅資料
而這些,我個人認為,都會讓OBU的操作增加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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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
財產交易所得稅率的概念,與企業以同業利潤率納稅的概念雷同。亦既,如果能提出實際交易成本,則按交易成本計稅(賣方是否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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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蠻有趣,若有人民幣額度需求,可以找台企銀試試看!
透過與大陸合作的銀行來提供人民幣放款
這並不算創新;這樣的模式也有其先天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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