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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BU原本即可以外資專業投資機構的身份、以台幣計價投資台股;http://obu.com.tw/05-OBU-Investment-TW.php

2、金管會此次開放重點在:〝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含新臺幣級別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及〝境外基金〞。前項投資於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比率不得超過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OBU內可供銷售的產品更多元;

3、關於基金投資國內證券市場之比率是否超過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這點由所負責銷售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即可。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信託業務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0300071870號
附件:

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辦理總行(或外國銀行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外幣信託業務。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信託方式辦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業務者,亦適用本規定。

二、前點業務之辦理,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業務面不受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與期貨交易法之限制,包含下列各項:
(一)管理、運用與處分信託資產之種類及範圍;
(二)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資格條件;
(三)商品應經同業公會或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備查或申報生效之規定;
(四)從事推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規定。

三、第一點業務之交易對象以中華民國境外客戶為限,且受託投資標的,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計價幣別不得為新臺幣;
(二)連結標的不得為新臺幣匯率、新臺幣利率指標或新臺幣計價商品;
(三)投資標的組合內容不得涉及新臺幣計價商品。

四、下列受託投資標的,得不受前點所稱投資標的組合內容不得涉及新臺幣計價商品之限制,但其投資於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比率不得超過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一)境外基金。
(二)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含新臺幣級別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 外幣計價國際債券(含寶島債)得不計入投資於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計算範圍。

五、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第一點業務,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除應充分說明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及充分揭露其風險外,並應就下列事項訂定作業規範,本國銀行於報經董事會、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於報經總行或區域中心核准後施行:
(一)接受客戶之標準與瞭解客戶之審查作業程序;
(二)得提供客戶之商品種類及範圍;
(三)商品適合度規章;
(四)商品上架之審查機制;
(五)從事推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循之事項。

六、第一點業務應帳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並另以附註方式揭露於總行(或外國銀行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所設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財務報表。

七、本令所規範事項,應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落實執行。

八、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金管銀外字第一○三○○○一七三五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OBU客戶 可用外幣投資台灣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2014.04.11 03:44 am

為引導資金進入台灣市場,金管會宣布,今起開放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可銷售國內投信發行多幣別基金;也就是說,OBU客戶可以美元、人民幣等外幣,投資國內的多幣別基金(含台幣級別),且基金本身可投資台灣。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張國銘表示,過去OBU對境外客戶只能銷售「境外基金」,且境外基金的投資標的「不得涉及台幣計價商品」。

但為擴大國內投信基金銷售通路,引導資金投資台灣市場;張國銘表示,金管會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已決定開放OBU可銷售國內投信所發行的「含台幣級別」的多幣別基金;但此類基金投資台灣證券市場比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價值的30%。

且為發展台灣成為國際債券市場,打造台灣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張國銘表示,該基金的投資標的,若是外幣計價國際債券,例如寶島債,就可排除不得超過淨資產價值30%的限制。

張國銘表示,未來OBU客戶都能以美元、人民幣等外幣,選購這些「投資台灣」的基金,進一步刺激市場商機。

證期局統計,目前已核准的境外基金有1014檔、規模2.9兆,屬跨國投資的國內基金則有317檔、規模5424億元。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4/10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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