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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10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新規定及常見問題會計研究月刊

2012/04/06  【撰文/林敏弘、林佳穎】

 

每年到了報稅時節,也正是納稅人開始緊鑼密鼓,蒐羅與自身相關

的報稅規定的時刻,去年至今年新增及修訂了許多個人綜合所得稅

的新規定,在今年5月報稅時即將適用,本文摘錄了與普羅大眾切

身相關的報稅重點與常見問題,提供讀者參考。 

 

所得稅額申報常見問題

 

一、綜所稅之免稅額與課稅級距、稅率仍不變。

    經過去年降低課稅級距後,今年的免稅額跟課稅級距與去年相同

    ,想提前預備稅金,建議可以先拿出去年申報書資料進行試算。

 

二、買賣成屋及預售屋權利金課稅,仍是查核重點。

 

    過去一年來喧騰一時的,莫過於史上第一起因為買賣房子遭羈押

    之案件。其實,國稅局配合政府打房政策,近年來針對成屋買賣

    與預售屋權利轉讓都嚴加查稅,分別說明如下。

 

1.買賣不動產(成屋)所得:

  想必大家對於土地買賣所得依法免稅、房屋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

  得(損失)都已有一定的認識。而現在容易遇到的問題,不外乎是

  :

 

1土地免稅只課財產交易所得的規定,只適用於不動產所有權人

     人,如果是跟人家合夥買不動產、本身沒有出名,那麼國稅

     局通常會將全部所得認定為合夥所得而非只課徵財產交易所得

     之交易。

2)為了分散所得、規避累進稅率40%,利用人頭持有並買賣,實

     際上幕後提供資金者跟從事交易者都是這個利用人頭者,國稅

     局可以用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其逃漏稅捐,連補帶罰,重者甚至

     被羈押。

3)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怎麼報才對?首先,一般人都認為直接用財

     政部核定之房屋評定現值百分比標準去申報就好,事實上,依

     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2條之規定,這只是國稅局「得」

     就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時據以課稅的標準,但國稅局若

     要核實課稅也非無據,實務上亦針對經常短期買賣、以買賣成

     屋為業的投資客個案加以查核。再者,這個標準今年也有異動

     ,10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如表一所述。

 

2.預售屋權利轉讓:

 

  預售屋買賣其實也是一種權利交易的所得,與成屋不同之處,在於

  它是一種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沒有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適用,也沒

  有上述房屋評定現值百分比標準之適用,所有價差都是所得。近年

  來,在建商配合及國稅局發函詢問買受人之雙管齊下模式下,國稅

  局對於預售屋權利轉讓之所得掌握度極高。但不論是成屋或者是預

  售屋權利轉讓,相關必要費用、成本都可以扣除,因此仲介費、手

  續費、成屋裝潢費用等單據,都要好好保留。

 

三、購買不良債權抵繳抵押物拍賣價款,別忘記報稅。

 

    從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者,如果向法院聲請拍賣債

    務人抵押物後聲明承受該抵押物,納稅義務人在觀念上可能會覺

    得「根本沒賺」,但依照稅法規定,是將債權轉換、易為抵押物

    ,因此必須以承受之價格減除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所

    得(損失)申報。至於之後賣掉抵押物時,當然也必須另外認列

    財產交易損益,簡單說,就是要分兩個層次來報稅。

 

    土地及房屋雖然一併出租,但純粹出租土地部分之租金不能扣除

        43%必要費用。

 

    曾有案例為將汽車教練場出租予某駕訓班,納稅義務人報稅時將

    全數租金扣除43%必要費用申報淨所得,遭國稅局認定房屋坪數

    僅占土地面積20%,因此否准80%之土地租金以43%必要費用列

    報。事實上,「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有提及,僅出租

    土地之收入,只能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若只知其一

    不知其二,可能就會被補稅又遭罰。

 

四、光明燈、法會等收據,不能作為捐贈扣除額。

 

    給付給寺廟的錢,不當然可以作為捐贈扣除額。因為,如果是點

    光明燈、安太歲或法會,都是屬於有對價關係而非單純捐贈,因

    此不能列為捐贈扣除額。

 

五、分離課稅之扣抵額不能列為可扣抵稅額。

 

    現今分離課稅之項目很多,包括樂透、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結構

    型商品交易所得等,這些項目因為已分離課稅,所以扣繳稅額不

    能申報扣抵應納稅額。

 

六、子女滿20歲於大陸地區未經認可學校就學,應可列報扶養親屬免

    稅額。

 

    納稅義務人子女滿20歲以上仍在就學受父母扶養者,所得稅法明

    文規定可以扣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國稅局以往都援用財政部

        841115日台財稅第841657896號函釋之規定,認定若子女就

    讀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就不能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但這個函釋在去(100)年114日釋字第692號公布後,已被認

    定違憲而立即失效,因此,今年申報時應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2.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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