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結匯、OBU帳戶、房屋所有權、財產交易所得、房產實價、內資轉外資

摘要:王君將出售房屋所得結匯匯入OBU帳戶,因此遭國稅局查獲低報財產交易所得。

1、此案發生在民國100年;
2、結匯金額約100萬美金;要說多嘛?單次或許稍多,若以一個年度、一個申報戶(夫、妻、未成年子女)來看,應該不算多;
3、若是王君沒有做結構外匯的動作,財產交易低報是不是就不會被發現?

客戶常問?我可以把帳戶資金…嗎?我會問:這是〝一次性〞,還是會有下次?偶一為之可以賭運氣,會多次發生的事情都應該透過架構來進行。


個人出售房屋獲有利益而未按實際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經查獲者仍應以違章論處!

王君100年間經國內某銀行結購鉅額外匯再轉匯甲公司設於該銀行之OBU帳戶,因其年紀甚輕,所得不豐厚,卻擁有鉅額資金結購外匯,引起國稅局高度注意。

國稅局經由王君結匯帳戶追查資金來源,查得乙科技公司向王君購入不動產,分別支付價款房屋1,600萬元、土地1,500餘萬元,另 查得該房地係王君93年間繼承取得,繼承時之房屋時價為450萬元、土地時價為750萬元,此次買賣交易獲有利益近2千萬元,雖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 稅,但房屋移轉部分卻僅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之8%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王君明知出售房屋大賺一筆,卻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與實際獲利金額 1,150萬元相差甚遠,案經查獲除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以出售房屋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成本費用後之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損失),誠實申報繳納稅款,以免被查獲短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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