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買方進口貨物所支付之佣金,如佣金與貨價記載在同一張發票上,且受款人又同為賣方,應為完稅價格課稅。進口佣金計入完稅價格後,課稅成本為:

 

關稅=完稅價格(貨價+佣金)×稅率。

貨物稅:關稅完稅價格加關稅後乘以貨物稅稅率;非屬貨物稅條例規定應課貨物稅之品目,免徵。公式為=(完稅價格×稅率)×貨物稅

營業稅:關稅完稅價格加關稅、貨物稅或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後乘以5%。公式為=〔(完稅價格×稅率)×貨物稅〕×5% ;進口成本。

 

為排除加計之規定,例如進口人能出具與其代理商所簽合約,其內容確實為代替進口人在國外進行採購業務,且經查證該代理商獨立執行業務並且與出口人無關聯,相關的支出可認定為採購佣金,視為進口人的費用,則免予加計。

 

 

進口貨物如有支付佣金 需依規定加計於完稅價格課稅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該署於調查進口貨物申報價格異常案件,發現報關發票除記載有貨物項目之外,另有佣金項目,或是經調查發現進口人除支付貨價外,另以佣金或其他費用名義支付額外款項,該額外支付之款項是否應加計在完稅價格內課徵各項稅費迭有爭議,所以特別釐清相關規定,該署籲請進口人依規定誠實申報。

 

關務署表示,與佣金有關的相關規定如下:

關稅法第29條第3項「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及同項第1款「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依該規定,如佣金與貨價記載在同一張發票上,且受款人又同為賣方,認定為貨價的部分,為進貨成本,為實付或應付之一部分,依法即應加計;或者依下列規定免加計者外,其他佣金如銷售佣金都應加計。

按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本法第29條第3項第1款所定佣金,不包括買方支付其代理商在國外採購該進口貨物之報酬。」為排除加計之規定,例如進口人能出具與其代理商所簽合約,其內容確實為代替進口人在國外進行採購業務,且經查證該代理商獨立執行業務並且與出口人無關聯,相關的支出可認定為採購佣金,視為進口人的費用,則免予加計。

 

該署呼籲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如有佣金支出或其他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費用而不能確定者,可依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在貨物進口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署申請預核,該署收到申請書後,會依規定辦理並於法定期限內將審核決果通知申請人;按該條規定提出申請者,可預先得知那些費用應加計,那些支出免加計,以減少爭議及加速貨物通關,創造徵納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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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關務

發布單位: 財政部關務署

更新日期: 20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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