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說中國所推動的資訊交換,是為了追查中國官員的海外洗錢?

 

提供以下兩篇新聞,您可以清楚瞭解,OBU在香港開戶有什麼好緊張的;但是,也不代表在台灣開戶就不必緊張

 

假若您的大陸公司/工廠與境外公司(避稅港)BVI Lucky Seven交易,這時,在公司稅務申報資料上,只會看到有一家名字Lucky Seven與之往來

稅務單位何從得知它是註冊在BVI?老闆自行揭露?

大陸2008年所頒佈的法規上明載與避稅港交易即需調查,還需要啟動資訊交換嗎?多此一舉

香港與大陸針對偷漏稅的資訊交換,早在2006年就法有明文,今天擔心會不會太晚? 

 

 

 

請參見2008年四月中國所頒佈的《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規程》

 

第五章 轉讓定價調查及調整

 

第三十一條 轉讓定價調查應重點選擇以下企業:

 

(六)避稅港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

 

第十章 一般反避稅

 

第九十五條  稅務機關可依據稅法第四十七條及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對存在以下情況的企業,啟動一般反避稅調查:

 

(四)與避稅港交易頻繁

 

法規中規定檢查哪些?查避稅安排時,是否有檢查銀行開戶資料?請參閱如下:

 

第九十六條 稅務機關審核企業是否存在避稅安排,應從安排總體上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安排的形式和實質;

(二)安排訂立的時間和執行期間;

(三)安排實現的方式;

(四)安排的稅收結果;

(五)安排涉及各方財務狀況的變化;

(六)安排各個步驟或組成部分之間的聯繫。

 

第九十七條 稅務機關可按照經濟實質對避稅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業因避稅安排獲得的稅收利益,並重新確認或分配各參與方的收入、成本費用、所得、損失和稅收抵免額等;也就是說,透過境外公司規劃所獲得之利益,均會全數加計回大陸公司。

 

 

 

關於印發內地和香港避免雙重徵稅安排文本並請做好執行準備的通知  國稅函[2006]884

第二十四條 資訊交換
  一、雙方主管當局應交換為實施本安排的規定所需要的資訊,或雙方關於本安排所涉及的稅種的各自內部法律的規定所需要的資訊(以根據這些法律徵稅與本安排不相抵觸為限)特別是防止偷漏稅的資訊。資訊交換不受第一條的限制。一方收到的資訊應作密件處理,其方式須與處理根據該一方的法律而取得的資訊相同,該資訊僅應告知與本安排所含稅種有關的查定、徵收、執行、起訴或裁決上訴有關人員或當局(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門)。上述人員或當局應僅為上述目的使用該資訊,但可以在公開法庭的訴訟程式或司法裁定(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包括稅務上訴委員會的裁定)中公開有關資訊。

 

 

 

 

大陸現場對策/銀行保密 攸關境外稅務風險

 

【經濟日報╱劉芳榮(上海富蘭德林會計師事務所總經理)】 2011.03.09 02:25 am

 

境外公司在大陸也稱為「離岸公司」,很多人混淆了BVI、薩摩亞、模里西斯等境外公司對自己的稅務風險,誤以為大陸官方與境外公司所在地政府簽定雙邊稅務協定,就會導致自己的交易資料曝光,進而導致稅務風險。其實,大部份境外公司都不需申報報表,也沒有強制要求年度審計,除非哪天境外公司改變這個不需申報和審計的慣例,否則境外公司所在地政府甚至是大陸稅務局要查稅,也很難找到課稅依據,這就像大陸包稅制不需審計和查帳徵稅兩者間的差異是相同道理。

 

實際上,境外公司最大的價值,是在銀行開立企業帳號,只要銀行承認境外公司合法性,允許以境外公司營業執照等文件開立銀行帳號,企業便可利用該帳號安排資金進出。就像上面所說,由於不需帳務處理,也不需每年審計,除了資金流所留下的記錄外,境外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並沒有任何記錄,只要銀行為客戶保守秘密的立場沒變,以香港為例,除非有違法犯罪事實或司法機關介入,否則銀行依法不能向第三方揭露客戶資金往來情況,就連官方也無權要求銀行配合。

 

因此,所謂境外公司稅務風險,不會導因於大陸官方與境外公司所在地政府簽署稅務訊息交換協定,反而從大陸境內法人主體與境外公司交易,就是台商習慣利用OBU在海外截留利潤的作法,一旦大陸稅務局直接針對大陸境內法人主體查稅,這才是真正的稅務風險所在。之前專欄曾解釋關聯交易與移轉定價問題,便是大陸稅務局查到台資企業與境外採購或銷售,不是透過實體公司真正交易,而是透過免稅天堂所在地的境外公司往來,就可以直接認定有移轉定價嫌疑,這才是真正的麻煩,因為大陸稅務機關依法可逕行認定的稅務風險,遠比大陸稅務局赴海外查稅的稅務風險來得嚴重許多。

 

另外,關於境外公司還有兩大問題值得關注,首先是大陸官方從基層外經貿主管機關(外經貿局、商委等),外匯管理局到中央負責上市審批的證監會,對境外公司都極為感冒,就像早年台商從大陸境內赴境外投資,外管局就不允許直接投資這些常用來作為避稅用途的境外公司;或像申請創業板上市,目前也不允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境外公司身份持有大陸上市公司股權,必須以境外自然人身份成為上市公司股東,就算在主板申請上市,也常被要求最起碼以香港公司身份成為控股股東,而不是以免稅天堂境外公司作為身份。

 

其次是交易信用問題,因為國際間打擊洗錢或反避稅等原因,不少跨國企業紛紛拒絕供應商或客戶以避稅天堂境外公司作為交易主體,要不就是要求更多手續或證明文件,香港是眾多免稅地區中,少數要求必須每年出具審計報告,也正因為香港官方對在香港註冊的公司管理較為嚴格,在國際間有較好形象的原因,所以很多台商捨棄傳統BVI等境外公司改以香港公司取代。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1/03/0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彼岸撒稅網 台商皮繃緊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11.03.09 02:25 am

大陸可以交換的稅收情報.jpg  

經濟日報/提供

大陸稅收情報交換協定國.jpg  

經濟日報/提供

 

大陸近年來緊鑼密鼓與95個國家以及七個免稅天堂分別簽署租稅協定、稅收情報交換協定,會計師形容此舉宛如「在全球布下102個網」,台商稅收資料將無所遁形。

在眾多協定中,以大陸與免稅天堂簽署的稅收情報交換協定,以及大陸與香港的租稅安排對台商影響最深遠。台商的境外公司大多設在免稅天堂,而銀行帳戶開在香港。

 

尤其後者已於去年12月20日生效,在香港開戶、設立公司的台商都在影響之列。

 

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漢邦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史芳銘表示,透過稅收情報交換,大陸將可以掌握台商設立在免稅天堂的公司的股東、董事資料,調查該境外公司是否與大陸公司有關聯交易,以及查核境外控股公司是否有境外股權轉移。

 

此外,在大陸居住超過五年的台灣人,從第六年起全球所得也得列課個人所得稅,因此台商或台幹在海外的薪資、分紅等所得,可能因為稅收情報交換而曝光,遭到大陸稅局課稅。

 

史芳銘表示,基本上,大陸與各國簽署的稅收情報交換協定或是租稅協定中的信息交換條款內容大同小異,皆明定稅收情報不論是否涉及國民或居民,都要進行交換。

 

也就是說,雖然台灣人並非免稅天堂的國民,但當局仍可以與大陸交換其在當地的情報,包括股東、董監事與股權轉讓資料等。

 

以大陸與英屬維京群島(BVI)簽署的情報交換協定為例,大陸甚至可以請求派出代表,跨海至BVI進行稅務查核。

 

史芳銘指出,與免稅天堂的稅收情報交換協定相比,大陸與香港的稅收信息交換條款「對台商的殺傷力更大」,因為台商通常因為語言、時差等問題,不會在BVI等免稅天堂開銀行帳戶,反而是在香港。

 

不過,根據香港去年發布的稅務條例執行指引第47號規定,香港只對協定生效後的資料進行交換,史芳銘表示,現在距離生效才過不到三個月,台商現在調整還來得及。

 

目前薩摩亞、開曼群島等免稅天堂還沒跟大陸簽署情報交換協定,史芳銘提醒台商不能大意,中國現正積極跟各國簽署相關協定,預計今年會更多,台商一定要及早因應。

 

【2011/03/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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