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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篇重點在於〝前開第三地區給付薪資之資訊,非屬我方稅捐機關依一般正常程序所能掌握之資訊,無法依據兩岸租稅協議進行提供;至於其在臺灣給付之薪資,如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我方具有優先課稅之權利,如果提供予大陸,對我方並無租稅利益,亦無依兩岸租稅協議提供資訊之義務。〞

 

財政部的意思直白的說:台幹透過第三地支付的薪資,台灣的稅捐機關不能掌握,所以簽不簽兩岸租稅協議也不影響;但是若屬於「台灣來源所得」則課稅權屬於台灣稅捐機關,台灣不會跟大陸交換這個資訊!

 

至於哪些屬於「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可以看一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35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第 24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延伸閱讀:認識兩岸租稅協議 http://www.obu.com.tw/news_04_20131105.php

 

 

高階台幹短報 面臨大查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父鄉/台北報導】2014.01.07 02:46 am

 

兩岸租稅協議可望在兩岸兩會第十次高層會談簽署,專家提醒,協議最大的好處是降低兩岸雙重課稅風險,但過去高階台幹可能短報在大陸的實際收入,未來或將面臨查稅危機,台幹荷包將因此縮水。

 

大陸個人所得稅率最高45%,一些派往大陸工作的台籍高管會利用香港海外所得免稅優惠,將薪水分別匯入台灣、大陸、香港等三個帳戶,只向大陸申報極低的勞務所得。

 

長期以來,儘管大陸稅務單位「合理懷疑」台幹低報所得,但也無從查起。兩岸簽定租稅協議可能讓兩岸勞務所得全都露,台籍高階幹部需當心查稅風險。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段士良指出,在全球共同打擊跨國避稅的趨勢下,兩岸租稅協議帶給台灣的效益是利大於弊。

 

以上市公司為主的大型台商都財報透明、依法繳稅,協議若能順利簽署,企業未來面臨大陸轉讓定價查核時將可免除兩岸雙重課稅的問題。

 

目前,大陸股利所得稅為10%,台灣營所稅稅率為17%。兩岸租稅協議也可望比照大陸對新加坡及香港的租稅優惠,股利扣繳稅率由10%降為5%。兩岸租稅協議簽署後,企業將大陸盈餘匯回台灣,可望先在大陸繳交5%的優惠股利所得稅,回台再補繳12%的所得稅。

 

段士良稱,企業雖未因此享有優惠稅率,但依兩稅合一制,台灣公司補繳的金額愈多,股東可扣抵的金額也愈高,個人股東具節稅效果。

 

至於個人直接投資大陸的小型台商,過去若是將股利分配至個人股東或漏報台灣所得 ,就可能面臨稅負增加。因為,個人直接投資大陸的獲利分配至個人股東,依法需申報台灣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達40%。

 

【2014/01/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兩岸租稅協議可減輕臺商企業及臺籍員工稅負,不會提高臺籍員工被大陸查稅之風險

 

財政部針對昨(7)日某報載:兩岸簽定租稅協議,高階台幹短報面臨大查稅乙節,澄清如下:

 

一、考量兩岸經貿投資往來及人員交流日益密切,臺商企業及員工面臨兩岸重複課稅之風險日益升高,財政部配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規劃,與大陸洽商兩岸租稅協議,以提升臺商對外競爭力及增加臺灣投資環境之吸引力。兩岸租稅協議係雙方參照國際稅約範本,本於平等互惠原則,就跨境活動所產生之各類所得,商訂合宜減免稅措施及雙方稅務合作範圍。透過兩岸租稅協議之減免稅措施,可減輕人民及企業所得稅負;經由相互協議程序,可進行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減少關係企業移轉訂價調整所產生之重複課稅風險,增加稅負確定性。另為確認投資人是否符合適用該協議減免稅優惠之資格,及相互協助防杜逃漏稅以維護租稅公平,兩岸稅務合作範圍,與我國已生效之25個租稅協定相同,均納入「資訊交換」條文。

 

二、鑑於以往政府大陸投資政策原則規定需經過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臺商可能藉此進行租稅規劃致有不符合兩岸稅法規定之情形,隨著全球合作打擊逃漏稅已成國際趨勢,此等租稅規劃面臨各國稅捐機關質疑及挑戰之風險日益升高,臺商宜儘早調整。為爭取臺商企業調整投資架構、兩岸交易模式及臺籍員工薪資給付方式之時間與空間,兩岸租稅協議之資訊交換,特別納入「不溯及既往」、「不作刑事起訴」、「不作稅務外用途」及「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四不原則,限縮資訊交換適用範圍,以彰顯兩岸租稅協議避免雙重課稅之本旨。

 

三、兩岸租稅協議之資訊交換僅限於「個案資訊交換」,並非定期自動提供所有臺商企業及臺籍員工之全部所得資訊給對方,供其歸戶課稅。以臺籍員工為例,大陸稅捐機關係於該員工辦理大陸所得稅申報後,依其內部選案機制進行選案查核,而該員工之居住地是否與大陸簽署租稅協定(議)絕非選案要件之一;臺籍員工之所得稅申報若經選案查核,大陸稅捐機關將先依內部法令進行查核並蒐集相關課稅資訊,其掌握具體逃漏稅事實,且確認部分無法取得之資訊可能為我方稅捐機關所掌握時,才會敘明情節,個案請求我方進行資訊交換。我方主管機關(財政部)收到請求後,基於保護納稅人權利之立場,將依國際標準審慎進行逐項檢查,確認符合資訊交換規定範圍及要件(例如:已具體敘明其懷疑逃漏稅之情節,所要求之資訊僅限於雙方居住者、僅與所得稅有關、為我方稅捐機關依一般正常程序所能蒐集且為協議生效後年度之資訊等),始有蒐集及提供資訊之義務,並非照單全收。因此,在大陸短報所得之臺籍員工,依現行大陸稅法及選案機制即已面臨查核風險,兩岸租稅協議資訊交換訂有重重限制,並不會提高其被大陸查核之風險。

 

四、又臺商如果將臺籍高階員工之部分薪資透過第三地區(例如香港、新加坡及英屬維京群島等)給付,只向大陸申報極低之薪資所得,即使沒有兩岸租稅協議,大陸稅捐機關亦可透過其與第三地區(例如香港、新加坡)簽訂98個全面性租稅協定、9個單項資訊交換協定(例如英屬維京群島)或其於102年8月簽署「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取得臺商於第三地區給付薪資之課稅資訊,該等臺籍高階員工目前已曝露於大陸稅捐機關查核補稅之風險。再者,前開第三地區給付薪資之資訊,非屬我方稅捐機關依一般正常程序所能掌握之資訊,無法依據兩岸租稅協議進行提供;至於其在臺灣給付之薪資,如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我方具有優先課稅之權利,如果提供予大陸,對我方並無租稅利益,亦無依兩岸租稅協議提供資訊之義務。

 

五、綜上,兩岸租稅協議簽署後並不會提高臺商被查稅之風險;反之,有協議可提供臺商在大陸各項租稅爭議之溝通平台,並有助於提升臺商在大陸競爭力。

 

分 類: 財政管理

發布單位: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更新日期: 2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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