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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已經參加「富蘭德林」課程七年的學生,對商週這則報導稍做補充。

三頁的報導中,記者想塞入昆銀發34號法規與影響、操作模式與運用、其他專業意見…等,我想,當天若沒有聽課,應該是看不懂內容。

劉芳榮先生當天主要傳達的重點應該可以濃縮成;昆銀發34號 針對大陸台商開放的人民幣外債規定

課程前段,劉先生針對大陸的〝錢荒〞作個人的觀察與預測。所以,若企業目前已經向大陸當地銀行借款或有周轉金需求且外債額度已經額滿的企業,昆銀發34號公文,是一項可操作的途徑。
此前提下,架構成本或許不是首要考量;課程內容並不是以洗資金去大陸做定存為目的。

再者,大陸雖不接受〝異地辦公〞,但實務上,若企業相關申報正常、各機關查訪都能配合,以登記在昆山當地商務中心的公司作為申請借款主體是可行的;標題的紙上公司是指無實體營運的公司。

依照劉先生規劃;接單與購料都將調整透過昆山公司、價格平出平入,自然沒有報導內容中所謂移轉定價、利潤匯出規劃、以往外匯核銷時間(操作延付預收)等問題;
當然,地區稅務機關未來是否會對此有意見?劉先生也在課程中提及;可從企業借款利息成本、資金周轉的緊迫性做考量。

另外,鑑於一般中小型台商向國內銀行借款時,可能會遇到營業實績的問題,所以在;如何兼顧OBU海外開戶與融資額度 一文中,我另提供此模式供操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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