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大陸〝新企業所得稅法〞頒佈實施後,原有外資企業利潤匯出免徵〝就源扣繳稅〞即取消,利潤匯出將課徵10%稅率。

所得稅法中僅規範法人投資,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020號

二、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並未同步做修正,因此在這期間,外資赴大陸投資規劃中,確實存在以自然人身份赴大陸投資整體賦稅成本較低的情況,此情形將有所改變。

近期大陸國務院所頒發 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發 〔2013〕 6號

14.加強個人所得稅調節。加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和處罰措施,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徵收範圍,建立健全個人收入雙向申報制度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

已經明白宣佈將取消此項稅收優惠。而目前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八號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據研判,將來此項稅收優惠取消後應該會比照法人控股匯出之稅率10%,並訂定利潤匯出課稅的起徵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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