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非屬國稅局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自行計算及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同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合計數在100萬元以上,其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自行列報A銀行及B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利息所得合計5,636,199元,加計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1,314,268元,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合計6,950,467元,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為190,093元。嗣稽徵機關核對金融機構提供之「99年度信託海外各類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查獲甲君漏報配偶取自C商業銀行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信託(境外基金)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及利息所得合計1,801,584元,致短漏基本稅額323,243元,甲君雖主張其申報時使用自然人憑證並未查得該海外所得資料,惟海外所得因非屬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除補徵本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5倍之罰鍰161,621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海外所得非屬財稅資料中心或國稅局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條規定,自行計算、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及繳納所得稅,若發現有短漏報情形,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因漏報海外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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