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官網:
國人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仍應依法申報贈與。2012.11.28
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就所有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均應課徵贈與稅;至於財產範圍則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民眾將財產贈與他人時,應於贈與日起30日內依規定主動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日查獲甲君年紀尚輕,於99年間取得境外A公司匯入鉅額資金,甲君表示係境外投資所得,惟未提示投資證明。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A公司帳戶資金係其父乙君海外投資之資金,乙君說明係為避免在國內資金移轉遭國稅局查核,遂自其境外帳戶直接轉匯予子甲君。案經查證乙君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其將自身所有之境外財產贈與其子,核屬贈與,因乙君未辦理贈與稅申報,故除依法補稅外尚被處罰,經充分溝通後,乙君已完納稅款。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境內或境外之財產,仍應依法繳納贈與稅。如非屬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將境外財產贈與他人,則不屬我國贈與稅課稅範圍。民眾如有應申報贈與稅情事,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經濟日報刊載:
贈與海外財產 未報繳要罰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2.12.03 02:28 am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贈與財產課稅範圍涵蓋海、內外,若贈與國外財產未申報繳稅,將被追繳並處罰。
圖/經濟日報提供
財政部指出,稅法定義「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是指,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台有住所的國民;或是在台無住所,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台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者。
構成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條件者,即應就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申報繳納贈與稅。財政部說,財產範圍包含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發生一宗案例,甲在99年間取得境外公司匯入的新台幣2,300餘萬元資金,遭國稅局電腦選案列為異常,甲向國稅局表示資金來自境外投資所得,卻無法提示投資證明。
國稅局展開調查發現,境外公司帳戶資金是由甲的父親乙在海外投資的所得,乙為避免在國內移轉資金,容易遭國稅局查稅,因此直接將其在境外帳戶資金轉匯給甲在台灣的OBU帳戶,未料因為中央銀行與國稅局有定期交換匯款資料,因此使得國稅局查覺有異。
【2012/12/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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