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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依賴投保協議保護,不如先改變赴大陸投資的投資心態!

以大陸商務部官網查得;大陸目前已和世界各國或地區簽署79個《雙向投資促進合作諒解備忘錄》及159則與各國所簽署之雙邊協定(避免雙重徵稅)。

此次所簽署文本,保障內容環繞在:
1.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限制人身自由的通知及聯繫。
2.加強兩岸投資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
3.透過租稅天堂赴大陸/來台投資同樣適用。
4.平等的投資環境;不得低於在相似情形下給予任何第三方投資人及
  其投資的待遇。

5.商務糾紛的仲裁


常見的赴大陸投資爭議;
1.透過人頭;法律上,公司不屬於實際出資者。
2.未依照正規程序投資;資本金與實際出資金額不符,資本金申報少
  部份,透過地下管道匯入大部分營運資金。

3.設備價值與申報價值不符;境外代墊設備款項。購買機器設備不從
  公司出帳,而由境外或母公司代墊。

以上情況,萬一發生投資糾紛,縱有投保協議,都很難主張自身權益。


1.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文本及附件

 

2.海基會與海協會有關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
  保障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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