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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兩點:

 1.   雙重國籍且在台有戶籍者之稅務申報問題與最近王先生入籍新

   坡案(單一國籍)不同;

 2.   依此案例,就境外公司操作而論,坊間所謂透過第二國籍護照來

   設立境外公司,據說可達到〝雙重避稅〞的說法,其實不通。

 

 *現行稽徵機關將有戶籍且當年度居住1天以上者,視為符合「在中

 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條件,認定為

 內住者並核課稅捐,係符合權利義務配合原則,且此一認定方式

 亦獲行政法院支持。以上節錄自〝認識OBU與境外所得〞

 

 

雙重國籍在台設籍報稅比照居住者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2012.03.16 10:17 am

  

雙重國籍者若有來自台灣的所得,到底該怎麼繳稅?財政部昨天指出

有雙重國籍的民眾,只要在台設有「住所」,即使全年在台居留時

間未達183天,凡有中華民國境內所得,即不能按20%稅率就源繳稅

必須比照居住者,在5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最高稅率達40%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前陣子查獲一位長年旅居國外的雙重國籍者,在

台設有住所並是國內多家公司的負責人,領有台灣高額薪資所得;他

自行按「非居住者」身分,以20%的「就源扣繳」稅率繳交所得稅。

 

最後,國稅局改按「居住者」身分對其補稅,補稅額多達1,400萬元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調查發現,雖然甲君同時具有中華民國和另一國

的雙重國籍,但其戶籍設在中華民國境內,每年返國都住在戶籍地,

國稅局因此認定甲君「有國內居住的事實」,必須依法申報綜合所得

稅。

 

甲君長期擔任某公司負責人,9697年度薪資約新台幣8000萬元,並

領取公司的鉅額退職金和多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

周賢洋指出,甲雖經常往返國內外,但經濟及生活重心應仍在台灣,

可見甲君在台灣有生活交易的客觀事實,因此甲君所得應適用綜所稅

的最高稅率40%,不能採用就源扣繳的20%稅率。

 

國稅局改按「居住者」身分,要求甲補稅1,400萬元;甲不服,提出

政救濟,不過最後都被駁回。

 

2012/03/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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