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美國政府將實施之FATCA & FBAR。我建議非實體的美國公司(註冊在德拉瓦或內華達)儘速在今年五月底前,辦理公司清算撤銷(取得清算證明)。
相關前文:美國稅務局IRS要求 美國公司所持有海外帳戶資產需申報FBAR http://wetrust1.pixnet.net/blog/post/36771869
現將我的觀點完整說明如下:
1.成立境外公司無非為了稅賦考量;成立美國公司可能有少部分形象因素,但若因成立境外公司,可能帶來稅賦風險,我認為這家境外公司即無存在必要。
2.美國德拉瓦或內華達公司之所以免稅,是其公司法規定所得稅為零?還是其所得應申報而未申報未申報?
*請注意!海外所得免稅≠有海外所得不申報。 一旦帳戶資產揭露,以往之應申報而未申報均會曝光。
*美國國稅局IRS網站,各類型公司型態及其所應申報之表格 http://www.irs.gov/businesses/small/article/0,,id=98359,00.html
3.FATCA & FBAR適用對象目前均已納入美國公司(法團)。
4.若美國公司海外帳戶內資產超過壹萬美金,但是我不想申報,美國政府有辦法知道嗎? 目前我想沒辦法。
但是,請注意!
*「1萬美元」,是「一年當中任一個時間點,名下所有國外帳戶金額的總計數」。
*罰則。故意未申報FBAR或未留存帳戶紀錄:可處以10萬美金或違反時帳戶金額的50%,兩者取其高者。刑事可處罰25萬罰金或五年徒刑。
* 一旦2013年FATCA開始實施,帳戶內的資產將主動被揭露。
5. FBAR之申報,坊間秘書公司似乎無法代辦。既然如此,FBAR不申報的後果,應當諮詢更專業的意見;建議諮詢美國執業會計師之意見(在美國簽證及審計之會計師)。
6. 因為海外帳戶資產金融機構未來將主動通報,又FBAR不申報將可處刑罰(代表您入境美國領土可能會遭居留),故我不建議以不繳年費的方式來結束這家美國公司。
7. 附檔為20120208 IRS所頒佈的FATCA實施細則草案,共388頁。其中針對美國公司及其海外資產有明確之認定,若您有意遵法施行,建議諮詢美國執業會計師之意見。
8. 美國公司屬實體公司概念。所以,在任一時間、任一家秘書公司或會計師,均能接受委任,處理美國公司之繳納稅費、申報與公司撤銷等手續。與一般租稅天堂公司不同。
9. 塞席爾LLC型態公司,不屬於IBC公司法所規範的公司型態;即代表此類型公司在塞席爾需進行稅務申報及納稅。
以下為美國國稅局IRS官網之FATCA頁面。
美肥咖條款放寬 國銀鬆口氣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2.02.10 03:53 am
美國國稅局昨(9)日正式公布俗稱「肥咖條款」的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施行細則草案,大幅放寬帳戶申報金額門檻,可望減輕各國金融機構與企業申報負擔。
FATCA將在2013年元旦生效,未來符合法案定義的「海外金融機構」,每年都須向美國稅局提供美國稅務居民(含美國公民、持有綠卡或長期居住美國者)帳戶資料,金融機構如果不從,2014年起來美國來源投資收入將面臨30%懲罰性扣繳。
FATCA對金融機構的衝擊相當大,各國陸續向美方反映,美國稅局昨天公布的最新施行細則草案,釋出善意,放寬許多申報門檻,均有助減輕金融業的負擔。
例如金融機構必須手動搜尋客戶財產資料的門檻,從50萬美元提高到100萬美元,此舉可大幅降低銀行作業成本。
美方規定,5萬美元以上的存款等資產資料,金融機構就必須申報。原規定,5萬美元到50萬美元者,可透過電子資料搜尋;50萬美元以上者,須採手動搜尋找客戶資料。手動搜尋對銀行作業成本負擔沉重。
昨天公布的新草案,則將手動搜尋門檻從50萬美元調高為100萬美元。另增訂企業戶申報門檻,過去對企業戶未訂門檻,新草案則訂為25萬美元,這可減輕中小型企業的困擾。
保險業最關切的保單資產該如何申報,過去也沒有明訂,新草案則明訂保單現金值價25萬美元以上者才需申報。
此外,免依FATCA申報的金融機構範圍也擴大。新草案規定,存款規模在1.75億美元以下者,可免除,如國內部分農漁會信用部則可免適用FATCA。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光宇表示,美國當局將這兩項金額門檻調高,很明顯是希望減少申報及文件審查的帳戶數目,降低外國金融機構遵循FATCA的作業成本,提高外國對FATCA的接受度。
陳光宇表示,美國公布FATCA施行細則草案,更確定美國對FATCA是「勢在必行」。資誠聯合會計事務所稅務部協理林碩彥則指出,這次施行細則草案應該與FATCA最後定案版本相去不遠。
銀行公會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正積極彙整這將近400頁的新規定,準備辦說明會,向國內金融業作說明,讓國內金融業了解最新情況。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2/02/10 經濟日報】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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