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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的應收帳款壞帳應如何處理?已開立的增值稅票與每季所預繳的所得稅,該如何處理?

 

其實不難!國家稅務總局對此有頒佈作業規定;各地區也相應頒佈了作業辦法。

 

依據辦法企業如遭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均可以稅前扣除。

 

*針對大陸應收帳款壞帳處理,我們可提供全套(法律、會計、稅務)服務。

 

 

以下摘錄上海地區,針對應收帳款壞帳處理作法: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   

滬國稅所〔2011〕101號上海市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事項操作 規程(試行)》

 

 

 

滬國稅所〔2011〕101號上海市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事項操作規程(試行)》

 

文號: 滬國稅所〔2011〕101號

發文單位: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 2011-09-29

 

申報事項名稱:壞賬損失專項申報

 

  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企業申報時限: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期間,企業應先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申報之前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企業提交的材料:

 

  1.《壞賬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

  2.應收及預付款項明細帳和相關發票影本(若債務人與債權人曾持續發生購銷業務的,可提供最後幾期銷售業務的銷售發票影本);

  3.壞賬損失已記入損益的記帳憑證影本;

  4.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5.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決議或上級公司批復或由董事會、上級公司授權的部門的批復(國有企業還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由其授權的部門的批復);

  6.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7.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8.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9.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10.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納稅情況說明”可提供債務人確認債務重組所得的承諾書,承諾書須有債務人全稱,納稅人識別號、債務人主管稅務機關名稱、按稅法規定確認債務重組所得的年度及金額等要素,並加蓋債務人公章;或提供債務人已將債務重組所得在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反映並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蓋章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影本);

  11.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12.屬於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應有情況說明並出具專項報告;

  13.屬於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應有情況說明並出具專項報告;

  14.屬於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而發生的擔保損失,除提供上述6至13項相對應的材料外,還需提供被擔保單位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採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證明材料;

  15.稅務機關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業應在提供的影本材料上注明“影本與原件一致”字樣,並加蓋公章。)

 

  受理流程:受理視窗

  受理部門應認真核對企業申報的資料是否齊全,若企業申報資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其補報資料。企業拒絕補報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受理期限:受理部門一般應在七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受理手續。

 

  回復方式:在企業上報的《壞賬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上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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