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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新聞發佈前不久,才聊起此案,原以為會以經紀公司申報錯誤來結案。前文請參閱:http://wetrust1.pixnet.net/blog/post/32781382

2.      很多客戶都說;因為是林志玲,所以…言談中大多認為最後可以平安度過。此判決確定後,說不定坊間對此,又會說因為鬧太大,所以…

3.      我個人認為;絕大多數人對所謂的〝避稅〞或〝節稅〞想得太容易,也太簡化。

 

 

 

須補稅684萬 林志玲:尊重司法判決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08.26 03:29 am

 

名模林志玲抗稅失敗,確定要補稅六百八十四萬餘元!林志玲因漏報薪資收入,被要求補稅及罰鍰八百一十九萬餘元;林志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罰鍰一百卅五萬餘元撤銷,但補稅部分敗訴確定。

財政部賦稅署查出,林志玲申報二○○三年到二○○五年所得稅,漏報薪資所得一千七百卅四萬餘元。經台北市國稅局核算,林志玲三年所得總額四千零九十五萬餘元,應補六百八十四萬餘元,罰鍰一百卅五萬餘元。

 

林志玲認為國稅局算法不合理,透過行政救濟程序,展開抗稅大作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林志玲都親自到庭,公開宣示爭取權益的決心;立委盧秀燕因此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案,要求財政部訂定「模特兒行業適用之同類利潤標準」。

 

林志玲主張,她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扣除百分之四十五的必要開銷再報稅。但台北市國稅局認為,林志玲受雇凱渥公司,由凱渥對外簽約,她的收入為「薪資所得」,必須就差額補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國稅局的看法,但也認為,林志玲雖然就個人收入的「法律定位」有爭議,但沒有短報或漏報情形,不能認定她違反「誠實申報」的義務,撤銷罰鍰。

 

林志玲繼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她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不用補稅,但昨天被駁回確定。 

【記者顏甫珉/台北報導】



 

林志玲昨天深夜以簡訊回應,表示「尊重司法判決,立即補繳」,她說六年的爭取終於告一個段落,也感謝政府立法將模特兒視為表演人員身分,希望將來會有更清楚的理解與條文,不會讓後來的模特兒表演者無所適從。 

【2011/08/2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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