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如果不是凱渥出面澄清,仍然應該由名模繳稅?

此項調整後,是否會影響凱渥的營業收入…換由凱渥補稅?

  

1名模抗稅 贏面大增

更新日期:2010/10/22 04:11

專案組、鄭琪芳/台北報導

 

林志玲抗稅贏面大增!在本報點出林志玲9294年的欠稅官司癥結點後,獲得立委及財政部關注,財政部長李述德昨日表示,經紀公司和模特兒的契約關係,雙方若是雇傭關係,就要按薪資所得課稅;若是合作夥伴,則視為執行業務所得。

 李述德談話 有利林志玲上訴

 本報獨者爆料以及記者在研究了行政法院的判決書內容後發現,凱渥記帳方式錯誤,導致主管機關與法院對林志玲的收入究竟是「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的認定出現爭議,消息見報後,凱渥公司立即出面證實和林志玲是非雇傭關係財政部長李述德最新的談話對林志玲的上訴非常有利。

 林志玲的收入被國稅局認定為「薪資所得」,只能扣除薪資扣除額(目前10.4萬元),不能比照「執行業務所得」扣除45%,因而被要求補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判決林志玲應補稅684萬元,林志玲不服判決,表示寧做砲灰也要上訴。

 立院通過相關提案 被視為林志玲條款

 立院財委會昨通過提案,要求年底前訂定模特兒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讓模特兒的收入視為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將在年底前檢討,若有需要就訂定,此舉被外界視為「林志玲條款」。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模特兒的收入是「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視模特兒與經紀公司的合約而定,若是「執行業務所得」,目前比照「表演人」的費用標準,可扣除45%,未來是調整或增訂費用標準,將會進行檢討。

 

 

摘錄:

 林志玲漏稅免罰錢 判補682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0.10.07 02:55 pm

名模林志玲被要求補稅及罰鍰共819萬元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午宣判,林志玲遭罰鍰部分撤銷,至於漏報所得部分則遭法院判決駁回,換言之,林志玲雖然不用繳納136.5萬元的罰鍰,但仍應補稅682.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雖然林志玲主張她並非領凱渥公司的薪水,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百分之45 的必要開銷再報稅,但國稅局認為林志玲受僱於凱渥公司,收入是「薪資所得」,依法並無不當,應補繳稅款,至於罰鍰部分,則因林志玲並無漏報的故意,因此無須被罰。

 2010/10/07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林志玲稅務官司 國稅局追到底

 更新日期:2010/09/24 02:39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第一名模林志玲與台北市國稅局的稅務官司,在23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進行最後開庭。該案主要是國稅局認為,林志玲短漏報9294年度的綜所稅。如果國稅局勝訴的話,將會繼續追討9598年度的綜所稅,估計後續還有數千萬元的稅務追查空間,該項稅務官司預計107日宣判。

 林志玲昨日親自出庭,觀者如堵。林志玲9294年度所申報的綜所稅,已經纏訟多年,主要爭議是林志玲與凱渥公司之間,究竟是聘僱關係還是合作關係,林志玲主張所有的秀約應是執行業務所得來源,因此可以扣除45%的成本,但是北市國稅局認為,從合約的情況看來,林志玲是受雇於凱渥經紀公司,只能扣除薪資所得扣除額7.5萬元。

 

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說,執行業務所得的認定前提,必須是本人有接攬業務能力,可是從林志玲與凱渥的合約中,所有表演都是凱渥進行接洽,林志玲只是配合。審查的稅官也指出,許多演出需要的成本費用,像化妝、服裝都是凱渥出錢,林志玲本身並無出資的相關資料,足以證明為執行業務所得費用。

 

據了解,北市國稅局開給林志玲的裁罰金額共計136.5萬元,需補稅金額682.5萬元,兩者共計819萬元,周賢洋說,對林志玲核課罰以0.2倍的補稅稅額,主要是因為這是屬於短漏報稅案,懲罰根據新的裁罰標準而來,而國稅局原本估算的漏報稅額為1,700萬元,是因兩者認定差異過大,才進行調整。

 國稅局官員說,高等行政法院在107日如果宣判國稅局勝訴,國稅局將繼續針對林志玲9598年度的綜所稅繼續追討應補稅額。稅官私下說,只要林志玲與凱渥之間的經紀約維持原貌,林志玲只要採執行業務所得方式申報綜所稅,就得補稅。

 以下摘錄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10/09/24 04:11

 主張收入為執行業務所得

 據了解,林志玲年收入約7千萬,台北市國稅局認為她從92年至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實,林志玲主張自己的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先扣除所得四成五的成本費用後再來課稅。

 但國稅局認為,林志玲的收入是「薪資所得」,只能扣除104千元扣除額,因此要求她補稅並處零點二倍罰鍰共約千萬元,林志玲提行政訴訟,要求免罰免補稅。

 林志玲的律師團主張,凱渥公司並沒有給她任何教育訓練,林志玲的演出、交通、治裝等費用,都是必要成本,法官則不認同,法官表示,若林志玲的主張成立,那麼一般受薪階級,買書進修、坐車到南部開會,是不是也要列為成本,法官也說,林志玲把肖像權也列為成本,他無法接受。

 摘錄:

 稽徵法翻修 增訂林志玲條款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09.10.16 03:41 am

 行政院會昨(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刪除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罰鍰處分不用強制執行的規定,也就是未來民眾逃漏稅被罰,即使已提出行政救濟,至少要先繳納一半的罰鍰。

 名模林志玲日前遭財政部認定,其收入是「薪資所得」不是「執行業務所得」,林志玲因為漏稅連同罰款要補繳上千萬元,為此林志玲提出行政救濟。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林志玲在行政救濟結果確認前,可以免繳罰鍰。

 修正草案刪除罰鍰處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規定,未來修法通過後,類似林志玲這種案例,即使已提出行政救濟,也須先繳交應納數額的半數,或者是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品,否則就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因此被稱為是「林志玲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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