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部分媒體刊載這則新聞,稍做補充說明;
1、據推測,我認為王永慶先生在百慕達的架構是結合信託與私募基金。原始目的在於透過信託切割資產並透過基金的型態來做管理。
2、王文洋先生擁有合法繼承權,因此他的訴訟策略應該在舉證信託無效、瑕疵,此信託是否持有台塑或台化較高持股比例無關(實質控制力)。
3、若信託合法生效,其下資產已經屬於受託人;架構上受託人可能隸屬於一個基金型態的組織,此信託與基金只要遵循百慕達當地相關規定即予王永慶先生無關,當然也不計入其個人名下資產。
昨天有部分媒體刊載這則新聞,稍做補充說明;
1、據推測,我認為王永慶先生在百慕達的架構是結合信託與私募基金。原始目的在於透過信託切割資產並透過基金的型態來做管理。
2、王文洋先生擁有合法繼承權,因此他的訴訟策略應該在舉證信託無效、瑕疵,此信託是否持有台塑或台化較高持股比例無關(實質控制力)。
3、若信託合法生效,其下資產已經屬於受託人;架構上受託人可能隸屬於一個基金型態的組織,此信託與基金只要遵循百慕達當地相關規定即予王永慶先生無關,當然也不計入其個人名下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