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大陸近期的外匯規定,都著力在開放人民幣的海外流通性。
雖然法規單方面開放可存放港澳台銀行。但是,因為央行尚未開放人民幣的操作,所以目前貿易出口款項,只可以存放在香港及澳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0-12-31 文號:匯發[2010]67號 來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試點基礎上,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見附件1)。現將《暫行辦法》與操作規程(見附件2)下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節錄:
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条 為提高境內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它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条 境內企業可依據本辦法將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的貨物貿易出口收入(以下簡稱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含港澳臺地區,下同)。
第三条 境內企業將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出口收入來源,且在境外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支付需求;
(二) 近兩年內無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
(三) 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內控制度;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外匯管理部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