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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兩則新聞來說明,大陸企業股權調整時,所需要面對的稅務問題。

 

自去年59號文頒佈之後,大陸企業的股權調整,除非能舉證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外,其餘均依照〝實質股權交易〞辦理核稅,以股權轉換之企業為納稅義務人

 

目前有關投資方(控股方)變更或實質股權交易,我們都以〝特殊性稅務處理〞來提供服務。

 

 

境外企業股權轉讓 大陸嚴查

 

【經濟日報╱記者鄭圭雯/台北報導】 2010.09.01 03:26 am

 

中國大陸的金融市場正逐步開放中,但,有關境外公司股權轉移時所面臨的問題,台商還是應該盡量透明處理。

(本報系資料庫)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杜啟堯昨日表示,大陸對境外公司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的查稅日漸嚴謹,目前所知已有兩家「外資企業」被追繳鉅額稅款,其中一家在江蘇省被追繳人民幣1.73億元 (折約新台幣8.1 億元),提醒台商企業提高警覺。

 

案例一發生在江蘇省,某外資利用香港公司控股大陸境內企業,並轉讓給非關係人的美國公司,不過,相關資料被追查到,大陸稅務機關透過大陸境內企業通知該外國投資者,進行納稅申報並繳納人民幣1.73億元稅款。

 

另一案例發生在大連市。大連某企業一次股權轉讓產生了人民幣8.6 億元的利益,亦被追繳鉅額稅款。

 

中國大陸各在20094月和12月發布59號文和698號文規定,凡是沒有合理目的者,直接或間接移轉股權,要課徵資本利得稅,且回溯到200811生效。

 

過往許多台商常透過第三地,例如開曼群島、百慕達等地設公司回大陸投資,而後續增加合資方或轉讓股權時,也往往透過轉讓境外公司股權,間接達到轉讓中國大陸公司股權的效果,此文發布後,在台商界造成很大的震撼,至今未了,如果要繳稅,是按市價計算,公司股東的稅率10%,個人股東課20%,稅負很重。

 杜啟堯說,大陸去年國稅函698號文發佈後,對於股權轉讓交易已有明確的申報規範,59 號規定則是說明,股票資本利得必須課稅;今年7月新公布的4號文,給組織重整有明確的方向,換言之,大陸對股權重整課稅有更明確的要求。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吳德豐表示,4號通知書對台商的主要價值,是在股權已經「交易後」,如果租稅風險尚未確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確認,財務報表才可以獲得通過,對股東和主管機關有交待。

 

2010/09/01 經濟日報】

 

大陸現場對策/股權重組 稅事說清楚

 【經濟日報╱劉芳榮(上海富蘭德林會計師事務所總經理)】 2010.09.01 03:26 am

 200959號文要求中國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要繳稅,698號文是指間接轉讓境外股權,也就是轉讓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母公司的股權,必須向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中國稅務局履行報備義務。

 698號文和59號文最大的不同,是698號文截至目前為止只要求簡附境外股權轉讓合同等文件向稅務局報備,並未直接要求繳稅,而且還只是針對境外母公司所在地企業所得稅稅率低於12.5%時才需要報備,台商一般都是透過第三地免稅天堂進入大陸投資,所以轉讓大陸台資企業境外母公司股權都須依698號文要求向稅務局備案。

 對申請回台上市上櫃的大陸台商來說,上市過程中分別會有企業自己聘任的台灣律師及中國律師,及站在保護券商角度,由券商自己聘任的台灣律師與中國律師共四組律師進行上市法律層面把關,幾乎所有大陸台資企業在回台第一上市上櫃前,都會進行一定程度的股權重組,也許是引入策略性投資者,也許是進行股權分散,或者是家族間的持股規劃等,反正只要股權變動,大概就觸及59號文或698號文的範圍,所以如何針對上市前股權重組稅務問題發表法律意見,便成為兩岸四組律師間最常發生爭議的焦點。

 其實,台商就算是在中國上市,也會遇到59號文或698號文的問題,但59號文或698號文都是針對原境外股東的納稅義務進行規範,因為股權轉讓的納稅主體是原境外股東而不是中國境內的法人主體,就算有法律風險也是境外原股東的法律風險,和上市主體關係不大。

 加上目前對這兩大規定仍存在不少地方稅務局認知上的差異,及最近剛公布,之前專欄也曾分析針對59號文的最新解釋4號公告,也待各地稅務局統一看法,所以境外或境內股權轉讓的稅務問題,目前多比照中國證監會接受以原股東承諾函的法律形式進行解決,也就是由原股東出具書面承諾,一旦日後被中國稅務局以上市前股權轉讓名義為理由要求補繳稅,則完全由原股東承擔,與上市主體或是新股東沒有任何關聯。

 不管是中國證監會、台灣交易所或OTC(櫃買中心),這些審查企業上市的單位對股權轉讓要繳稅的問題,多半是從保障投資大眾的立場去看待,就是大股東個人問題會不會影響到上市主體的營運,就像股東的或有負債會不會引發股東有可能被迫將股權拿去質押還債,造成因股權不穩所產生的經營權變化問題,進而影響公司發展,甚至牽連投資者權益受損等角度進行思考。

 

台商必須先理解59號文及698號文計算股權轉讓繳稅的依據,測算萬一真的要繳稅,以自己的財力有沒有能力去負擔上市前股權轉讓繳稅的金額。事實上,也有些選擇不要股權轉讓也能達到分散持股的目的,例如採取增資,或想辦法滿足59號文「特別納稅調整」規定等方法,也就不會產生後續的稅務問題。

 不管怎樣,現在連中國稅務局對59號文與698號文都還處於摸索的階段,回台上市上櫃的59號文及698號文問題應比照在大陸上市作法,以原股東承諾函的形式作為最務實解決問題的手段。

(本文發自深圳,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0/09/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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