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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新聞寫得非常聳動!有幾點可以加以說明;

 

1.海外所得的認定,由財政部認定為準?

自今年度起,依據;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

98年9月2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58720號令訂定

四、個人之海外所得總額,應就其全年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合併計算之。(所得十大類)

而大陸地區所得…原本既屬於應稅所得,何來有打拼多年,所得遭財政部認定之說?

 

2.直接投資大陸與間接投資大陸之稅率不同?

不論是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中國,其所得來源皆〝實質〞屬於大陸地區投資收益,沒有20%與40%的差異。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35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

 

3.財政部如何認定所得?

如何證明納稅人所得之方法,可分為直接證明所得方法及間接證明所得方法,而間接證明法又可區分為:淨資產增加法、銀行存款法及資金流程法,這些是有很嚴謹的計算依據;甚至參酌國外稅務機關的實際案例,如果自以為可以把個人的錢,推給境外公司…那就跟http://wetrust1.pixnet.net/blog/post/31559746 他們一樣厲害。

 以上,為個人淺見,僅供參酌!

  

海外所得課稅 台商當心被追繳

 

【聯合報╱特派記者林琮盛/東莞報導】 2010.07.26 03:40 am

  

今年起,台灣開始課徵海外所得稅。但對台商「海外所得」的定義要件,則由台灣財政部認定,若雙方認定有落差,台商可能會被多課徵20%的稅,不可不查。

 

多數珠三角台商打拚多年後,正打算「鳳還巢」在台灣頤享天年。但對想退休的台商而言,台灣稅務問題卻將是麻煩事:部分台商在台灣稅務系統裡常無多少所得,但卻坐擁可觀資產,並透過地下匯兌的方式,讓資金在兩岸之間流通。

 

針對台商慣用的資金流通方式,「犇(音:奔)亞企管顧問」經理蔡佳修警告,台灣國稅局近年來查緝逃漏稅日趨嚴格,甚至還運用最新的雲端技術,整合國稅系統,進而查核個人年收入和實際支出的比例關係,是否有逃漏稅之嫌疑。

 

他舉例,08年財政部針曾對台中市一名40多歲台商進行大陸投資收益調查,該名台商自2年前透過地下通匯,陸續轉匯大陸投資獲益台幣2 億元進台灣人頭帳戶。

 

結果,國稅局一比對其報稅所得和實際的資產狀況,該名台商漏稅行為因而曝光,還被追溯5年,連補帶罰,須繳納台幣4000萬元所得稅。

 

蔡佳修指出,在台灣行政救濟案件中,納稅義務人若主張沒有逃漏稅,必須負舉證責任。但法院的判決中,國稅局勝訴比例高達9成,納稅義務人常常敗訴。他告誡,台商在辛苦奮鬥開創事業之餘,如何持盈保泰,不可不慎。

 

他說,海外所得起徵門檻為台幣600萬元,實際上只有約5%的台灣民眾受影響。但許多台商常忽略,如何滿足「海外所得」之要件,是由財政部所核定,若雙方認定有所落差,台商將面臨到稅率20%40%的差異。

 

蔡佳修表示,「大陸所得」分為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兩種。若為間接投資,申報模式併計最低稅負制海外所得,適用稅率20%;若認定為直接投資,則屬境內所得,將核定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並往前追溯57年,兩者影響甚遠。

 

2010/07/2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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