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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兩篇新聞提供參考!

 

其中值得注意之處;

  1. LLC有限責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屬於美國合法公司型態中的一種,一般常見透過德拉瓦或內華達州,註冊此類型公司,作為避稅用途。
  2. 扁家登記LLC公司來直接持有美國房產。以美國法人持有當地房產。
  3. 注意內文中有關資金流向;私人銀行、律師、LLC公司。
  4. 以為境外公司資料保密即萬無一失?  …陳致中昨天到台北看守所探視父親陳水扁,…他強調,美國的房地產是銀行以公司名義的投資行為,藉由其名下的銀行帳戶購屋,房產所有權人是公司而非個人。…
  5. 是因為設立美國公司才被發現嗎??境外公司的操作重點在規劃?還是挑地區?

 

 

    再次提醒:境外公司的操作,資金流程規劃非常重要!!法人無法自行操作。誤以為境外公司的資料保密,即可將房產所有權人推給公司?這根本是說不通的。這是一般坊間最大的誤解。

    大力推薦;張淵智 先生的最新力作:境外公司操作實務大全。對金流的走向將導致稅務機關查稅的實質認定,有清楚的剖析。

   

 

大逃亡?2008卸任 2個月在美買2

 

【聯合報╱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2010.07.16 03:36 am

 

 

美國司法部提出的偵結書顯示,陳致中夫婦購買紐約市和維吉尼亞州兩棟房產的時間,都在二○○八年陳水扁卸任總後不久,購屋動機因而引發不少揣測。

 

而根據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文件,陳水扁在○八年五月廿日卸下總統職位後,以有外國人士邀請陳水扁出國訪問為由當年七月曾交代秘書陳心怡以「最速件」辦理護照;而當時台灣特偵組正如火如荼的查辦扁家弊案,外界即曾質疑「扁是否避居美國不回來了」。

 

依美方資料,扁家在紐約市近曼哈坦八大道鬧區的豪華公寓,售價一百五十七萬五千美元(約台幣五千萬元),在○八年五月廿九日購買;在維州要價五十五萬美元(約台幣一千七百六十萬元)的獨棟住宅,在同年六月購得。

 

美方偵結書指出,台灣前第一夫人吳淑珍將索賄所得,透過空殼公司和兒子陳致中夫婦開立的海外帳戶進行洗錢,其中一部分款項,用於購置紐約曼哈坦和維州的房產。

 

陳致中透過介紹認識的一名佛羅里達州邁阿密的國際稅法律師說,○八年春天,陳致中夫婦對他表示,有意在紐約市和維州買房置產,但想要隱瞞房產真正所有人身分。他便先以受益人是黃睿靚的名義再登記成立「西廿八街」(West 28 Street.LLC)公司,處理交易事務,再把「威傑林」內的錢轉到自己的公司內一名房地產法律師名下。

 

根據偵結書,○八年五月廿九日,陳致中用轉進來的錢,以「西廿八街公司」名義買下位於曼哈坦八大道附近鬧區西廿八街新建「黑瑪瑙.雀兒喜」(Onyx Chelsea)豪華公寓內五樓一戶,成交價一百五十七萬五千美元。

 賣家是紐約市著名的房地產建築商Starr Associates

 這棟豪華公寓共五十四戶,有全天候警衛、健身室、停車位等設施。

 

陳致中也以相同方式,在○八年春天託邁阿密律師在維州科絲維克(Keswick)買房,距陳致中有意就讀的維吉尼亞大學很近。該律師則成立「Pegasus Virginia LLC」公司,以該公司名義,○八年六月從房地產法律師的帳戶轉來五十五萬美元購獨棟房產。

 

聯邦檢方指出,這些資金反向追尋,都指向台灣元大馬家給吳淑珍的錢,資金來源是賄款,匯入美國帳戶的過程涉及洗錢。

 

美國法律規定,美國司法管轄範圍內任何財產,若直接或間接來自違反外國法律之罪行,得予沒入。

 

 

2010/07/16 聯合報】 @ http://udn.com/

 

避免美成洗錢天堂 不須定罪就沒收 美政府勝算大

2010-07-16 中國時報 【劉屏/華盛頓十五日電】

      美國政府提訟要求法院沒收扁家在美的兩處房產。熟悉美國法律的專家指出,美國政府的勝算很大。而且依據美國法律,不須定罪,法院即可執行沒收。

 

     經常處理財產案件的華府律師黃瑞禮指出,美國聯邦有關沒收的法律,其著眼是「避免美國成為洗錢者的天堂」,所以只要控方(美國政府)證明扁家這兩處房產「與不法所得有些關聯」,只要證據力達到百分之五十點一,法院即可判決沒收。

      黃瑞禮表示,法官「把控方和辯方的理由放在天平上,只要控方多一點點優勢,就是所謂preponderance,就夠了」。既無須等台灣的法院把扁家定罪,也無須另外分案審理。

      黃瑞禮指出,將來辯方可能強調扁家不知情;但是從美國司法部的訴狀看,司法部已經有所防範,所以詳細說明購屋資金的來源及資金進入美國的途徑,以強調其詭異。

      黃瑞禮表示,整個訟案是由美國移民暨海關執法署駐邁阿密分署提出,就是因為購屋資金流入美國時,係由邁阿密「入境」,然後由邁阿密的律師協助處理相關事務。美國把這些過程一一列出,目的是告訴法官:曲折拐彎這麼多,內情不單純。

 

     此外,美國法律和台灣不同。在台灣,「沒收」(法律用語是「沒入」)屬「從刑」,必須待「主刑」(例如有期徒刑若干年)判決後才能一併宣告「沒入」。但是美方是雙線進行。

      最有名的案例之一是前美式足球明星辛普森被控殺害前妻案。儘管刑事訴究最後宣判他無罪,可是民事訴訟的結果,判決他須賠償被害人家屬美金三千三百五十萬(折合新台幣逾十億元),實質上認定他有罪。所以他雖不必坐牢,可是鉅額賠款不可免。同樣的,扁家在台灣即使最後無罪定讞,可是在美國的兩處房產依然可能被沒收。

      林金池、朱真楷/綜合報導

      針對美國政府提出沒收扁家在美國房產訴訟,前總統陳水扁兒子陳致中十五日指出,二次金改案仍在法院審理中,美方政府無法證明這是洗錢不法所得購置,判決還沒出爐就要沒收房產,這未免過於武斷。

      陳致中昨天到台北看守所探視父親陳水扁,他轉述扁本人對此事感覺「很奇怪、很困惑」,畢竟在台北地院做出最後認定與判決前,美國法院並無法認定這筆購屋資金的適法問題;因此,一切還是得靜待台灣法院審理後再說。

      他強調,美國的房地產是銀行以公司名義的投資行為,藉由其名下的銀行帳戶購屋,房產所有權人是公司而非個人。

      針對外電報導美方提出民事訴訟要沒收兩棟房產,陳致中說,或許是美國政府的資訊不夠健全,才會選在這個時機點提起民事訴訟沒收房產,但拿著起訴書提訟,這樣的做法實在過於武斷,邏輯上也不合理,「我看不懂、也不瞭解美國政府的跳躍式思考。」

      陳致中強調,若有必要,扁家會提供美國法院所需要的訴訟資料,但台灣法院尚未做出最終判決,美就不應該認定購屋資金來源是洗錢、賄款,也讓人難以信服。他說,根據過去經驗,訴訟必須要傳當事兩方到院說明,目前情況根本不可能赴美,研判這起訴訟應會僵在那邊,他不認為會有什麼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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