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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香港公司作為外方

委託大陸來料加工企業進行製造及出口

其所產生的利潤,應屬香港境內所得!應申報並納稅。

 

以下摘錄香港稅務局,針對利潤來源地的認定;

 

15. 一家沒有領取在內地經營業務牌照的香港製造商,可能

會與內地一個單位達成加工或裝配安排。在這類安排下,內地

單位負責加工、製造或裝配貨品,以供出口往內地以外的地方。

內地單位提供廠房、土地和勞工,就此收取加工費, 並將貨品

出口至香港的製造商。香港製造商一般則提供原料、技術知識

和管理、生產技巧、設計、技術勞工、製造設備和機器、以及

為當地招聘的勞工提供培訓和督導。有關設計和發展技術知

識, 通常都是在香港進行。

16. 在法律上,內地的加工單位是與香港製造商分開的一個

獨立分包商, 嚴格來說,分攤問題不應出現。但顧及到香港製

造商有份參與在內地的製造活動,( 尤其是負責提供原料與及

內地勞工的培訓和督導), 稅務局准許在這類個案中, 售賣有

關貨物所得的利潤可予分攤課稅。參照下文的第21 22 段,

這些利潤可按50:50 的比例分攤計算。

 

香港公司≠租稅天堂公司

且依照香港稅務認定,境內與境外所得的認定並非以地域來認定

 

因此,香港公司的操作必須特別注意與釐清所得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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