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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幾點淺見供參考:

  1. 透過境外公司規劃操作「代收代付」;亦即「只核銷金額不核銷對象」。我會建議除非原本的操作模式即是如此,不然,我並不建議以現有的境外公司來擔任此一工作;將來如何對稅務機關解釋此非關聯交易?
  2. 以預收貨款名義將資金匯入,將來還是要有實際出貨的行為,貨物與預收貨款的金額如何沖銷?要注意。
  3. 關於辦理預收貨款之相關規定,應查閱「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行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佈時間:2008-07-02  文號:匯發【200830號。…超過登記預收貨款項下貨物出口時間30天(含)的,應書面說明預收貨款未註銷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外匯局存檔備查。......”,以及第七條規定的“......企業超過預收貨款項下登記的貨物出口時間90天(含),仍然沒有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且不能說明合理原因,並根據外債管理規定被認定為違規對外借款的,由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予以處罰,責令預收貨款原路退回,並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預收貨款註銷登記手續......”

 

 

 

大陸現場對策/預收貨款結匯 補充短期資金

 

【經濟日報╱劉芳榮(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總經理)】 2010.06.09 03:01 am

 

大陸官方透過銀監會行政手段和人民銀行貨幣手段,不斷緊縮大陸資金環境,對台資企業來說,除了直接影響人民幣資金融資外,對那些經營模式為大陸「境內採購、出口收匯 」模式的台商,可能被迫更依賴大陸當地銀行,也不得不忍受人民幣高利率的資金成本及未來人民幣升值的潛在風險。

 

加上外管局近期也嚴控企業將美元結匯為人民幣的換匯行為,現階段除了從境外收到的外幣貨款結匯不需理由或檢附合同外,外債或註冊資本等結匯,除了須付上合同說明結匯原因,結匯所拿到的人民幣還不能進入自己公司的帳戶,必須直接由銀行撥款至合同對方的帳戶,又例如外債結匯依規定不能用於償還人民幣貸款,註冊資本結匯也禁止用於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或進行股權投資,這些外匯的結匯限制,使原本已不太充裕的人民幣資金環境雪上加霜。

 

這一段應該排版有錯,試修正為:

加上外管局近期也嚴控企業將美元結匯為人民幣的換匯行為,現階段除了從境外收到的外幣貨款結匯除了須付上合同說明結匯原因,結匯所拿到的人民幣還不能進入自己公司的帳戶,必須直接由銀行撥款至合同對方的帳戶。又例如外債結匯依規定不能用於償還人民幣貸款,註冊資本結匯也禁止用於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或進行股權投資,這些外匯的結匯限制,使原本已不太充裕的人民幣資金環境雪上加霜。

 

一如上面所分析,外幣貨款結匯是目前所有結匯中限制最少,自由度最高的結匯途徑,除了日常貨款的正常結匯,「預收貨款結匯」常被外資企業用來補充短期人民幣資金的新途徑。所謂「預收貨款結匯」,是指貨物出口後,在合約規定付款期限前就先支付貨款,實務中客戶願意先付錢的很少,大部份都透過從大陸台資企業設立在海外的銷售子公司預付貨款。

 

據外管局2009年78號文『關於進一步完善企業貿易信貸登記和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企業被允許以預收貨款名義結匯的額度,是前12個月出口收貨金額總額的30%,如果有一家台資A企業過去12個月平均出口收匯金額是100萬美金,那A企業預收貨款結匯額度為100 x 12 x 30%=360萬美元,也就是A公司可透過海外子公司先支付A公司360萬美元的貨款,並可立即結匯為人民幣,也沒有用途的限制。

 

透過預收貨款結匯強化境內人民幣資金部位的作法,有幾個重點非關注不可:

 

1、如果不是透過自己的海外銷售子公司操作預收貨款結匯,那也可利用大陸外匯核銷「只核銷金額不核銷對象」的特性,由自己的海外B帳戶以預收貨款名義墊付貨款,匯至大陸境內進行外匯核銷,關鍵是海外客戶願不願意日後在真實支付貨款時,聽從指示將貨款付至之前墊付預收貨款的B帳戶中,如此便可沖抵該帳戶所墊付的預收貨款金額。

 

2、假設台商原本有向大陸銀行借款人民幣的計劃,只要找到有境外銀行也願意借款,那雖然沒有途徑匯至大陸,或就算匯至大陸也無法結匯為人民幣,也可利用預收貨款途徑解決此一問題,先讓境外銀行將資金借給台商境外的帳戶,再以預收貨款理由,在上述前12個月出口收匯總額的30%額度限制範圍內,以預收貨款名義將資金匯至大陸結匯,以解決短期的人民幣資金問題,同時也能享受境外美元資金較低的銀行貸款利息(境外美元貸款利率在1.5%~2.5%間,境內人民幣貸款利率在4.8%~5.5%間)。

 

(本文發自蘇州,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0/06/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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