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以此案例提醒幾點;
1、用人頭帳戶分散結匯金額很常見,但是沒用(因為查稅與結匯金額無直接相關);自然人之間的資金往來很容易受到關注。
2、自以為的資金移轉理由,往往不符合稅法上的要求,反而會愈扯愈多。
3、此案中有OBU帳戶,也有透過海外分行(ICBC洛杉磯分行)操作,這些也與查稅與否無關。
4、透過非親屬關係的人頭操作資金移轉,將來如何舉證此筆資金的真正所有權,可能會比資金移轉還要麻煩(轉出去的錢,要怎麼拿回來)。
夫婦子三角匯款-要稅!
2011/03/26 【經濟日報╱文/林嘉焜(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個案實例
張爸爸將兒子帳戶970萬元匯入自己的帳戶,加上自有資金2,333萬元,結匯120萬美元,隨即匯入張媽媽的美元帳戶,當天再轉存入兒子的美元帳戶。
此鉅額匯款行為隨即遭賦稅署注意,追查到當年另一筆張媽媽結匯約40萬美元,也匯入兒子的OBU美元帳戶,國稅局要求張媽媽補繳贈與稅969萬元。但張媽媽主張過去張爸爸向兒子周轉資金,以上二筆匯款皆屬張媽媽代替張爸爸還款給兒子。但是這理由足以免除查稅困擾嗎?
個案解析
張媽媽主張86年度匯入兒子帳戶合計3,429萬元,都是償還歷年張爸爸向兒子之借款,因此,張媽媽主張從張爸爸或張媽媽匯入兒子帳戶的資金都屬於以上借款的償還,因此,張媽媽主張贈與行為不存在。
然而,國稅局認為張爸爸與兒子之間的往來匯款行為,可以視為借款轉回,但是張媽媽對兒子匯款行為,不能視為張爸爸對兒子的償還。
而且,國稅局認為張爸爸於86年1月提領其自有資金,轉存贈與張媽媽美元存款帳戶,而張媽媽再將美元存款,同日轉存入兒子美元定期存款帳戶,其所有權就是兒子所有,即發生物權移轉之效力,就屬於張媽媽贈與行為。
當張媽媽主張代張爸爸還款時,國稅局要求張媽媽舉證說明如何約定借用其帳戶及清償兒子何部分之借款等節,但後續張媽媽都未提供證據。
於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判定張媽媽應繳贈與稅,而最高行政法院亦判定就算張爸爸若確有積欠兒子之借款,張爸爸自可直接以其自己帳戶或名義清償,應無迂迴輾轉借用張媽媽之帳戶或名義還款必要。
因此,張媽媽主張代替張爸爸對兒子還款,「核與本件系爭事實,並無關連。」
張媽媽主張她的帳戶資金匯入兒子帳戶,都是張爸爸借用張媽媽帳戶處理,張媽媽的印章、存摺平時皆由張爸爸管,張媽媽並不知本案轉帳行為,而事實上,張媽媽亦未取得占有相關款項,也無支配管領力,請免予處罰。
尤其,張媽媽與張爸爸年紀已高,應有之社會通念及思想觀念並不明瞭贈與稅。但是,行政法院判定不論該無償轉存行為係張媽媽本人或由他人代張媽媽所為,張媽媽未於法定期間辦理贈與稅之申報,即構成違章行為;所訴其無故意或過失,不應受罰云云,並非有據。
另外,張媽媽主張張爸爸向媳婦借款18萬美元一事,國稅局認定「核與本件無關」。
貼心叮嚀/別把子女當人頭戶
父母不要把子女帳戶當作最現成的人頭帳戶,否則,一旦遭查獲資金移轉,而父母又拿不出借貸證明,最終大都以贈與行為認定,得不償失。
本案雖牽涉OBU帳戶及美國洛杉磯帳戶,但只要稽徵機關發現異常匯款,以匯款事實即可課稅,不會因為OBU或海外帳戶而有查證困難的困擾。
本案一家三口帳戶互相匯款,雜亂無章,缺乏贈與稅觀念,銀行服務同仁也錯失當場提醒機會。建議往後匯款金額只要超過220萬元,都應謹慎規劃。
本案贈與行為發生在86年3月,而稽徵機關「調查基準日」為90年3月,民眾切勿以為經過三、四年皆無查稅約談,並可高枕無憂。最好的節稅規劃就是誠實繳稅!
由於本案父母要解釋非贈與行為,為交代過去資金流向時,曾自行曝光美國帳戶。目前,台灣已經實施海外所得課稅,這些高額匯款海外紀錄,又可當作調查本案關係人的海外所得參考資料。
目前台灣之遺贈稅才10%,父母不需急著移轉資金給下一代。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