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新聞可以對照來看
近期國際油價走弱應該也影響了台幣的走勢
不過兩篇新聞都沒有考慮人民幣升值對台幣可能的影響,有點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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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蠻多客戶問:如何合法、安全搬出在大陸個人帳戶裡面的錢?就我瞭解,到目前為止,仍然無解;不然大陸官員就不需要這麼辛苦了。 
2.以下這八種手法應該都不陌生
3.20110310 有關大陸與港星租稅協定 帳戶恐全都露 新聞之我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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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人行公布後立即刪除此法條。
 
1.法條中開放境外機構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
2.大陸開放人民幣跨境結算交易後,在境外(尤其香港)累積大量人民幣部位,大陸遲早必須解決境外人民幣流入的問題,因此,後續會有更多類似的開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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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閱讀:美FATCA後年上路 具美籍人士需提早因應
今年一月,我們即推測本國銀行業者會以讓客戶簽署同意書的方式,來因應美國方面的要求;
我認為;此法案實施後,將會有追溯期;也就是說,假若客戶未對美國稅務單位誠實申報海外資產,並不是在201311日以前關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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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閱讀:國銀海外分行與OBU 准做人民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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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大陸投資,企業主往往對公司帳戶內的資金無法自由提領,覺得無法適應。
 
這些規定其法源均源自於1988年國務院所頒佈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其法條內容同時約束(含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摘錄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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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新聞很怪,不知道要表述什麼,也與一般現況都不符。
 1、透過OBU以貨款名義移轉資金,如何稽徵?
 2、稅後自有資金移轉,沒有稽徵的問題。(負責人身故才有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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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妙,最近兩三年,設立境外公司需要找非關係人的說法,從操作移轉定價蔓延到了控股公司(赴大陸投資)
聽到的理由不外有二;1.擔心台灣政府查稅、2.擔心在大陸觸法後會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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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可以視同境外公司盈餘分配之稅務問題!
1、案例之所得發生在95年,早在99年海外所得課稅實施之前。這是我們一再強調:OBU的盈餘分配,依照所得性質應屬〝境內所得〞,如遭境內所得認定,就沒有99年海外所得課稅的課稅期限、稅率也不是20%(併入個人當年度所得計算)。
 2、美商A公司可視同一般OBU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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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注意:
1、稅法中針對雙重國籍者之所得來源有清楚的認定與課稅方式,假若曹先生真的是因為稅務的因素而取得新加坡國籍;且無其他配套措施的話,那我們很快將在稅務新聞中,看到相關報導。
2、自然人與法人、本國人與外國人,稅率上存有差異,確實有可操作的空間。至於是否有規劃外資分資機構之需求?關鍵點在於:在國內是否有非個人花用的大額資金需要?可參考:外資來台設立分支機構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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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閱讀:國銀OBU承作人民幣業務 鬆綁…大轉變
1、目前看來似乎無法在OBU帳戶內自由兌換幣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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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將自今年七月一日起實施。未來新法將對社保的提撥、運用、繳付、繼承等,做更為明確的規範。
七月將採行的方式,可以參閱去年〝大陸社保制度大變革…由費改稅〞其中有進一步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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