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致提到以人民幣做為資本金的優點。以人民幣出資、人民幣增資、人民幣外債,可以省掉以下所載的麻煩;
 
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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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新聞〝簡中版〞比較詳細,提供您參考!
人行官網並未刊載此項通知或法規內容,依新聞所述,人民幣外債應該無法操作了…但是透過預收/預付貨款方式的貿易融資,仍可以規劃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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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中所述,在大陸稱為:內保外貸!97年既有頒佈法規可供依循,在2010-07匯發【2010】39號又更新了進一步的操作指引。
此項規定將因為台灣開放OBU操作人民幣,而有運作的空間;
1、現有法規,大陸銀行開立的擔保信用狀,在台灣不得作為擔保品;並不代表不接受香港銀行所開立的擔保信用狀(所以仍然可以操作,大陸開給香港,香港開給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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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市場 三大亂象 
【經濟日報╱記者呂淑美/台北報導】 2011.07.20 02:3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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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看法;蘋果內部分析下半年大環境經濟成長將走弱
因此下修採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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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大陸《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6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2. 上海高院頒佈;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但當事人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應及時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信用義務,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如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拒絕繼續履行的,視為勞動者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已實際工作期間的相應報酬,但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3.案例曉宏是人事經理,而非一般勞工,法院判敗訴的理由也要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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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以下新聞再次提醒;
 1.透過地下匯兌移轉資金,不是長遠之計,這只能應急,不能當作常態;實務上,出問題的很少是客戶(正當生意),往往是地下匯兌的人頭,操作了不法款項,被連帶追查到台商。
 2.再者,國稅局真的是〝愛心查稅〞,報載這些人都招認了是在大陸做生意的資金,這樣還不追查大陸地區投資收益?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再往前追溯3~5年。赴大陸投資,未經投審會申報核准,還可以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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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有留意大陸的經濟走勢消息,應該能發現,官方要想調控大陸的經濟走勢,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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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大陸關於房產投資的法規限制與建設項目審批流程:http://www.obu.com.tw/03-flow5.php
 
現階段大陸對外資從事房產開發項目,必須針對限制條件個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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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駐港澳機構更名新聞


摘錄重點;未來台港間必定還會有更進一步的交流。
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昨天宣布,台灣駐香港、澳門機構「中華旅行社」、「台北經濟文化中心」都將走入歷史,取而代之的是更能彰顯台灣主體性與機構功能性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她強調,不只名稱改變,未來待遇、功能都將提升,這也是台、港、澳關係發展的里程碑。
由於作業流程關係,駐澳門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昨天正式上路,香港部分要等到七月十五日才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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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信託法;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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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調頭寸 易被課贈與稅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2011.06.29 10:0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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