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坊間一直有透過買保險即可隱匿FATCA的說法,依以下之金管會公告:國內27家壽險公司均已取得美國「全球中介機構識別碼」(GIIN)。理論上, 取得(GIIN)之壽險公司應該要依照美方所要求誠實申報客戶資料;至於業務端是否能隱匿客戶背景?這就要看政府如何訂定操作細則,來要求國內金融機構造 報與搜尋資料(台灣是以模式二跨政府協議方式簽署)。
2、至於有立委主張,台美間應該趁此機會,進一步洽簽租稅資訊交換協定(雙向交換);或許未來台灣可以朝個人所得全球課稅的方向努力。
台灣:
第 2 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美國:
美國財政部於美東時間6月23日將我國列入FATCA視同簽署國名單 20140624
我國與美國就「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之跨政府合作協定達成實質共識,美國財政部於美東時間6月23日將我國正式列入視同簽署 協定國家名單,使我國國人之資產免於因FATCA被扣繳30%稅款。依美國財政部網站公布之資料,目前已有德國、英國、日本等36國與美國完成FATCA 跨政府合作協定之簽署,另包括我國、南韓、新加坡、香港等43個國家(地區)已與美國就FATCA跨政府合作協定達成共識,並被列為視同簽署協定之國家。總計目前已有79個國家(地區)加入FATCA計畫。
FATCA是美國政府為避免其納稅義務人利用外國金融機構、外國基金及外國公司,掩飾其美國身分進而規避稅款,因此該法案規定,外國金融機構應履行辨識客戶身分、申報美國客戶帳戶資料等義務,若未配合,該金融機構及其客戶之美國來源所得將被扣繳30%稅款。
為避免全體國人之資產被扣繳30%稅款,金管會參考日本等國家之模式,與美方洽簽模式二之跨政府合作協定,以確保存款大眾及投資人權益。
另依FATCA規定,我國金融機構必須至美國內地稅務局指定網站註冊並取得證明遵循該法案所須之「全球中介機構識別碼」(GIIN)。截至 103年6月23日止, 38家本國銀行、8家票券公司、23家信合社、27家壽險公司及37家投信公司均已全部完成註冊,另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及投顧公司亦各有37家、15家及 8家已完成註冊。
在我國列入視同簽署FATCA跨政府合作協定國家名單後,臺美雙方將會就細部文字進一步協商,將可於今年年底前正式簽署協定。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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