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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將簽署的兩岸租稅協議說明如下;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24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
額中扣抵。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
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
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前二項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常見問題:
1、誤以為協議簽訂後,大陸公司所繳納之所得稅(25%)可以拿回台灣抵;25%>17% 若如此,不等於政府要補貼企業在大陸繳納的稅金?
2、兩岸租稅協議與服務貿易協定無關;
3、需要以整體來看協議簽署後的減稅效益;
4、就目前相關條文,協議簽署與否對自然人赴大陸投資者租稅成本差異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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