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圖示!
若以境外A公司開立帳戶,董事甲、乙、丙需經由銀行行員本人見簽方能開戶;
但是若以境外B公司開戶,因為B公司的董事為法人A,此時僅需要A公司其中的董事任一人
來代表簽署銀行開戶文件,即可開立B公司帳戶。
至於簽署人是否取得其他二位的授權,這屬於A公司內部協議範疇,與銀行開戶程序無關。
爾後若帳目不清,往往造成股東糾紛。
若有機會在參與多層次控股架構時,應特別留意此情形。
Ps,若非特殊需求,我們極少建議多層次架構;若有一人以上董事,我們會另外準備書面授權文件;
案例中的開戶作業,僅以香港匯豐、香港花旗、香港恆生銀行開戶文件填寫方式為例,不代表每家銀行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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