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重點如下:
1. DBU得辦理人民幣業務。
2.臺灣地區之人民幣清算行,將由大陸貨幣管理機構指定。至於大陸
地區之新台幣清算行,將由央行訂定規定,就在大陸地區設有分行
之台資銀行,遴選一家適當之銀行擔任之。
3.OBU與海外金融機構已有人民幣拆款業務,惟受「臺灣地區銀行辦
理人民幣業務規定」之限制,OBU 間不得相互拆借。簽訂後,OBU
即可相互拆借。又因外匯指定銀行(DBU)亦得辦理人民幣存放款業
務,故DBU 將可與其他DBU、OBU 或海外金融機構拆借人民幣。
4.有關涉及大陸之個人人民幣匯款,仍受大陸方面之限制。
新聞發布第141號(「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已完成簽署)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1年8月31日發布
「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已完成簽署
一、為促進兩岸經貿活動及金融合作,兩岸貨幣管理機構經多次協商
,已於本(31)日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以下簡
稱「合作備忘錄」);並自簽署日起60天內,各自完成相關準備
後生效。
二、「合作備忘錄」內容,主要包括:
(一)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的架構,由雙方各自同意一家貨幣清算
機構,按照雙方法規,為對方提供己方貨幣之結算及清算服務
。同時,兩岸金融機構可互開相應幣種代理帳戶辦理多種形式
結算業務。
(二)對貨幣清算機構的管理合作,如訊息交換與保密、業務檢查、
危機處置及聯繫機制等。
三、簽署「合作備忘錄」,不但落實了「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
也是兩岸貨幣管理機構合作的重要里程碑。目前雙方已積極進行
相關準備工作,包括訂修法規及選定清算行等,以期貨幣清算機
制及早實質運作,並將探討「兩岸貨幣互換機制」(SWAP)等其
他合作事宜。
四、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可產生下列效益:
(一)增加兩岸經貿活動可使用的幣別,提升廠商資金調度之靈活
性。
(二)有助於政府推動「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包括
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發行人民幣債券及提供人民幣計
價商品等。
(三)允許海外金融機構參與,有利臺灣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
五、「合作備忘錄」的簽署,已為臺灣地區人民幣市場的成立建構基
礎;但後續發展,包括商品推出及規模擴大等,仍有待業者共同
努力。
六、在協商過程中,承陸委會、海基會及金管會提供協助,特表謝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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