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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自20120629實施!

 

1.高溫天氣是指35℃以上的天氣。

2.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

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4.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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