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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此項開放後:

  1. 具備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將可減少匯差損失(進出口均可採用人民幣收付)。
  2. 銀行OBU帳戶內之人民幣部位將可去化。金管會尚在研議,大陸動作更快。
  3. 具備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將可直接以人民幣收款,不需另外申請。
  4. 〝出口人民幣收匯〞若能結合〝出口貨款存放境外〞,將讓大陸企業資金更有彈性。(境內外匯率不同、放款利差不同、預收貨款無上限,而有套利空間)
  5. 若採謹慎規劃,建議將以往的出口對象OBU(美金付匯)以新設OBU(人民幣付匯)取代,避免關連交易;當然,現有OBU直接修改付匯幣別是可以的。

 

 

 

疑點:

  1. 3/5我聽了溫先生在人大的報告,內容沒有提及這項開放;也沒有看到大陸新聞媒體討論。
  2. 法規內容未載明施行時間。
  3. 法規二月三日頒佈,人行在三月二日發佈新聞,時間上也很怪。

 

*不過,法規確實取自人行網站,應該不是假的,只能說,太突然、太大的開放,讓人不敢相信。

 

 

 

 

 

 

完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管理制度促進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2012-03-02 17:28:57

 

為落實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關於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要求,適應市場需求,進一步促進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近日,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銀監會聯合發佈《關於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可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

 

20097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啟動時,有365家企業參加首批試點。20106月,境內試點地區擴大至20個省市後,試點地區的企業可以以人民幣進行進口貨物貿易、跨境服務貿易和其他經常專案結算,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也擴大至6萬多家。20118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內地域範圍擴大至全國。兩年多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各項措施逐步完善,結算規模穩步上升,企業參與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的需求進一步擴大。

 

《通知》明確,參與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的主體不再限於列入試點名單的企業,所有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均可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

 

《通知》規定,為促進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的正常規範開展,防範風險,提高監管有效性和針對性,有關部門將對近兩年在稅務、海關、金融等方面有比較嚴重違法行為的企業進行重點監管,以督促其依法合規辦理業務。對重點監管範圍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進行調整。

 

至此,我國從事進出口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其他經常專案的企業均可選擇以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和收付。(完)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1223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市、自治區)、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銀監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提高監管針對性、有效性,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0號),現就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可依法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和本通知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

 

二、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六部委)對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實行重點監管名單管理。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協調當地有關部門根據以下標準選擇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報六部委審核。六部委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所報送的企業名單基礎上,依據各部門履行職責的需要,確定重點監管企業名單。

(一)近二年內騙取出口退稅、偷稅、虛開或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二)近二年因涉嫌偷稅、涉嫌騙取出口退稅、涉嫌虛開或涉嫌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稅務機關及公安等部門立案查處的;

(三)近二年有走私等嚴重違反海關監管的行為;

(四)近二年有比較嚴重違反金融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近二年有比較嚴重違反國家對外貿易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近二年有其他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

 

三、六部委根據各自履行職責的需要,依法對企業和銀行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加強管理,充分共用包括重點監管名單等有關資訊,形成監管合力,有效防範風險。

 

四、中國人民銀行將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名單錄入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為這些企業辦理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過程中,應借助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加強審核,切實防範風險;業務辦理完畢後,應妥善保存相關檔資料備查。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企業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所獲得的人民幣資金不允許存放境外。

 

五、六部委對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每年更新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名單,將調整的重點監管名單於每年一月底前報六部委審核。六部委根據本通知第二條的標準在60天內對需要重點監管的企業名單進行調整。

 

六、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1個月內向六部委報送需要重點監管的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名單。經六部委聯合審核並下發名單後,已報送名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均可依法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和本通知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在名單下發前,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原列入試點企業名單的企業可繼續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

 

七、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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