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諺:先求有再求好!稅務機關的要求亦如是。未來在大陸的企業要自力編撰〝同期資料準備〞報告的機會,應該會愈來愈小。
新聞中所述,大多是〝舊〞聞!
大陸稅務單位針對同期資料準備的完整內容可參閱;大陸針對2010查稅工作系列-3 http://wetrust1.pixnet.net/blog/post/32472162
早在去年(2010年)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已經注意到移轉定價報告(同期資料準備)的內容缺乏專業性,發文要求地區稅務機關辦理評鑑。
關於開展同期資料檢查的通知 國稅函[2010]323號 成文日期:2010-07-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加強同期資料管理,了解企業準備同期資料合規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開展同期資料準備情況的抽查工作,現將具體要求明確如下:
一、各省稅務機關組織本省同期資料抽查工作,抽查覆蓋2008和2009兩個納稅年度,各地稅務主管部門應根據企業關聯申報數據,分年度統計本省應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名單,嚴格按照統計抽樣方法抽取測試樣本(每個年度抽取樣本數量應不低於總體的10%),並組織檢查樣本企業同期資料準備情況。總局定點聯系企業的同期資料抽查工作由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另行部署。
二、各地稅務機關將同期資料檢查情況分年度填寫《同期資料準備情況一覽表》(參見附件1),匯總後形成分析報告(分析報告樣本參見附件2),於2010年10月31日前通過FTP一並報送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以下為《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免於準備同期資料:
(一)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 萬元人民幣以下,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二)關聯交易屬於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範圍;
(三)外資股份低於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第二十條同期資料應自企業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免於準備同期資料,但經稅務機關調查,其實際關聯交易額達到必須準備同期資料的標準的,稅務機關對補徵稅款加收利息,適用本條第(二)項規定。
台商移轉訂價報告 大陸緊盯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08.09 03:32 am
圖/經濟日報提供
大陸國稅總局發現移轉訂價(TP)報告品質不佳,近來強力要求提升移轉訂價報告的品質。在大陸的台商須注意大陸國稅總局對於揭露項目的要求,並在交易時留存相關資訊,以免事後資料不全,無法達到稅局嚴格要求。
大陸國稅總局發現近來企業的移轉訂價報告品質良莠不齊,交易揭露並不完全或避重就輕,透過研討會、發布通知等形式,向企業提出改進要求。
中國德勤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周翊表示,這些要求包括揭露集團所有關聯企業的股權結構,詳細介紹交易產品特徵、生產流程,甚至要揭露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的工作內容和職責範圍。
周翊指出,大陸國稅總局正研究、考慮頒布相關規範,進一步規範、指引納稅人,如何準備符合規定的移轉訂價報告,企業須注意總局的後續動作。品質不高的移轉訂價報告,稅務機關會進一步審核,甚至進行移轉訂價調查,加大企業的稅務風險。
周翊說,最近大陸稅局關注的重點行業,包括汽車、製藥、航運、房地產等行業,更應考慮企業和子公司實際情況,評估移轉訂價風險,對風險較高、難以預期情況,企業可考慮採用預約訂價方式,事先控制風險。
常協助台商制定移轉訂價報告的勤業眾信會計師林淑怡指出,大陸雖有關係人有形資產交易金額小於2億元則不須移轉訂價報告的「避風港條款」,但近期常發現關係人交易占業務大宗的企業,雖交易額低於2億元,卻仍被稅局要求出具報告。
林淑怡指出,台商進行關聯交易時,就須制定出合理的訂價政策,並將所有交易資訊完整留存,包括移轉訂價方法、利潤率指標的選擇等。千萬不要等到繳交前才「產製」出一份移轉訂價報告,屆時很難在國稅總局面前自圓其說。
周翊表示,跨國企業經理人應以動態性和前瞻性眼光,看待中國移轉訂價。準備報告時,須審視交易安排是否能持續適應中國反避稅法規的要求,並考慮是否須對現行訂價政策或經營策略做相對調整。
【2011/08/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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