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頒佈即實施!
此項法規主要針對現行外匯操作中的一些弊端加以調整;與一般客戶較有相關的應該是:
- 來料加工收匯比例統一由30%調整為20%
- 銀行為客戶開立遠期信用證後,再為該筆付款業務敘作海外代付的,如兩者期限合計超過90天,則海外代付項下金額應納入短期外債餘額指標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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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合理引導跨境資金流動,應對打擊“熱錢”違規流入,維護我國涉外經濟和金融安全,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加強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59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完善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增加對銀行按收付實現制計算的頭寸餘額實行下限管理。
二是調整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管理政策,下調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來料加工收匯比例,嚴格辦理待核查帳戶資金結匯或劃轉手續。
三是嚴格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指標和對外擔保餘額管理,嚴格控制銀行超指標經營行為。
四是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出資管理,進一步明確實際繳款人與境外投資者不一致情況下的審核要求。五是加強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結匯的真實性審核,嚴格支付結匯要求。
六是規範境內機構和個人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並依法對違規企業和個人進行處罰。
七是加大對違規銀行的處罰力度,依法予以罰款、停止經營相關業務、通報批評等處罰,並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責任。
《通知》的出臺,進一步規範了貿易、外商直接投資、返程投資、境外上市等管道的資金跨境流動,特別是加強了對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短期外債的管理,強化了銀行在辦理外匯業務時的真實性審核義務,有利於進一步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資金流入和結匯,防範“熱錢”跨境流入帶來的金融風險,促進我國經濟金融健康有序發展。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2010】5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為防範跨境資本流動帶來的金融風險,現就加強有關外匯業務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在現有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管理基礎上,對銀行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計算的頭寸餘額實行下限管理,下限為各行2010年11月8日《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中“當日收付實現制頭寸”。
二、嚴格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管理。取消“企業因出口資料傳輸時滯原因導致可收匯餘額暫時不足時,銀行可憑企業承諾說明函先行為企業辦理待核查帳戶資金結匯或劃轉”的規定,銀行需根據企業可收匯餘額辦理額度內待核查帳戶資金結匯或劃轉。將來料加工收匯比例統一由30%調整為20%,對於來料加工貿易項下單筆出口貨物報關單實際收匯比例高於20%的,銀行應按照現行來料加工超比例收匯相關規定辦理。
三、嚴格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指標和對外擔保餘額管理。銀行為客戶開立遠期信用證後,再為該筆付款業務敘作海外代付的,如兩者期限合計超過90天,則海外代付項下金額應納入短期外債餘額指標控制。外匯局通過交叉比對監管資料和銀行內部業務資料,監測預警銀行違規借用短期外債與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等情況,嚴格控制銀行超指標經營行為。
四、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者出資的管理。若實際繳款人與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投資者不一致,外商投資企業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向外匯局驗資詢證時,須提交經公證的相關代為出資證明。
五、按照支付結匯制的要求,加強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結匯的真實性審核。真實性證明材料參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的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執行。結匯需符合招股說明書所列用途,對於超募部分或超出招股說明書用途的部分,另需提交與其結匯用途相關的董事會決議。應當結匯支付給交易對方的,不得結匯留存於自身人民幣帳戶。
六、加強對境內機構和個人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對違規企業和個人進行處罰。
七、嚴格依法對違規銀行進行處罰。銀行要依法加強對客戶交易真實性與外匯收支一致性的審核。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導致違規資金流入的銀行,外匯局將依法予以罰款、停止經營相關業務、通報批評等處罰,並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責任。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轄內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其分支機搆。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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