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兩篇新聞提供參考!
其中值得注意之處;
- LLC(有限責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屬於美國合法公司型態中的一種,一般常見透過德拉瓦或內華達州,註冊此類型公司,作為避稅用途。
- 扁家登記LLC公司來直接持有美國房產。以美國法人持有當地房產。
- 注意內文中有關資金流向;私人銀行、律師、LLC公司。
- 以為境外公司資料保密即萬無一失? …陳致中昨天到台北看守所探視父親陳水扁,…他強調,美國的房地產是銀行以公司名義的投資行為,藉由其名下的銀行帳戶購屋,房產所有權人是公司而非個人。…
- 是因為設立美國公司才被發現嗎??境外公司的操作重點在規劃?還是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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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幾點:
1.以下所提及的國外法人均為外資來台設立子公司的概念,外資分公司的稅率並不同
2.外資分公司雖享有稅率上的優惠,但是必須考慮身份保密上的問題或如何聘用外籍專業經理人
3.規劃外資來台,必須先考量資金如何移出?及未來利潤如何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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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
- 以同名帳戶互匯。
- 增資或資產佈局,請透過外資來台,合法資金匯入。
- 再次證明:外幣資金匯入查稅,不是依據匯入金額與匯款科目(查稅是依據DBU帳戶利息扣繳憑單),所以刻意壓低匯入款金額或是編排名目,是無意義的。
- 大陸地區投資收益與透過OBU操作移轉定價,均不屬於海外所得之範疇;沒有一百萬或六百萬的免稅門檻。
海外匯入款 提防最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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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叮嚀!台灣的海外所得課稅,是查入帳金額,而非海外帳戶資產,所以不是在香港開戶就沒事了!!
個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誠實申報納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之稅款,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民眾倘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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