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
台商透過內資人頭設立公司或內資業務在大陸進行銷售
均屬於非居民企業之查稅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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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工作報告中,大致可以看出未來的發展走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9年反避稅工作情況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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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兩篇新聞;其中有幾點需特別注意:藍字部分為原文。

境內所得必須依法申報綜所稅,自99年度起的海外所得也要申報。大陸地區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所得申報,與海外所得課稅無關;亦既,99年以前所發生之盈餘匯回,一樣要查。
如果王伯伯能提出大陸的個人銀行帳戶紀錄,證明該筆大陸公司分配盈餘已經在帳戶內超過七年,則因超過台灣所得稅核課期間,則不必補繳台灣所得稅,否則都應補繳台灣所得稅。依據所得實現的課稅精神,我個人認為,七年的核課期,應當自匯入個人帳戶的第一年起算,而非盈餘分配(假設匯入OBU)起算。
王伯伯訝異大陸所得是屬於境內所得,而且當他取得大陸公司盈餘時,已經繳過大陸的稅,為何一隻牛要剝兩層皮?其實,王伯伯不會被重複課稅,依據上述同一法條規定,「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補充:這類似台灣兩稅合一的概念,大陸公司所繳納之營所稅、利潤匯出時所繳納之就源扣繳,提供合法之憑證後,可以自台灣的應納稅款之扣除。但是,如果匯入款合併個人綜所稅,適用的稅率為40%…應該還是會有差額需補繳。〔(台灣地區所得+大陸地區所得)X40%〕-營所稅-就源扣繳=應補繳之金額。
透過地下管道之匯入款,因為大多透過自然人帳戶匯款(甲→乙),屬贈與稅的稽查範圍,因此,透過這種方式,原本就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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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企業有申請辦理出口退稅者,請特別注意!此規定已經自九月一日起實施。
出口退稅工作,將改經由供貨企業所在地之縣以上稅務機關查核後,始得辦理出口退稅。
 1.由稅務機關來查核出口退稅(非海關),對企業打擊層面加大;連帶查核進項增值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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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的一項新規定,意外讓境外公司曝了光!
 
香港於今年七月頒佈《防止清洗黑錢活動指引》補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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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兩則新聞來說明,大陸企業股權調整時,所需要面對的稅務問題。
 
自去年59號文頒佈之後,大陸企業的股權調整,除非能舉證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外,其餘均依照〝實質股權交易〞辦理核稅,以股權轉換之企業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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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六月份香港《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7指引頒佈之後
有關香港公司資料將遭到曝光的新聞,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刊登一次…令人人心惶惶
以下提供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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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銀因應美國海外查稅對策
在金融風暴前,似乎只要將錢存入私人銀行部門,就等同於保密與避稅。而在金融風暴之後,隨著國際趨勢的轉變,銀行的角色與態度也有所變化。
 
一般大多數的客戶,是將資金存入商業銀行部門,與私人銀行部門,也無法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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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這一篇新聞來說明:
假設父母每年匯給子女一百萬元,共十年,應為一千萬。南區國稅局的意思是,除提供這一千萬的匯款證明外,還必須提供用這一千萬來購屋的證明,才能作為免贈與稅的佐證。
不然,實際的狀況可能是;小孩將現金花掉,而父母另外購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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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研判,應該是透過台幣轉換為外幣的交易過程所掌握資金匯出流向。
 請注意!!這是關鍵;…財政部指出,目前中華民國居住者的個人所得稅,只對中華民國來源課稅,海外所得需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才需要辦理最低稅負制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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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四日參加經濟部國貿局假台北市進出口同業公會所舉辦之ECFA協議內容、早收清單及業者商機分享說明會
由國貿局江主秘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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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三不能綁:保險 基金 存款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10.07.30 03:1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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