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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銷售的地下保單,不知道會不會有追溯罰則?

  

賣地下保單 最重判十年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10/12/27

 

民眾購買境外地下保單經常上當受騙,立法院財委會周三(29日)將審查保險法修正案,立委提案修法明訂,銷售地下保單將處以一年到十年的刑責,以達嚇阻作用,維護消費者權益。金管會表示原則支持。

 

立委羅淑蕾等人提案指出,境外地下保單因不受國內保險法規範,免課稅,申購手續簡便,業者經常以「低保費、高報酬:15% 20%的年報酬率」複利滾存名義,引誘消費者投保。由於缺乏辨別真假的明確標準,消費者往往可能買到無效保單或假保單,一旦發生理賠事件時,往往碰壁求助無門,對消費者來說完全沒有保障。

 

根據業內人士透露,今年新成立的40多家保經公司中,有高達八成以上銷售地下保單,以分紅型及投資型為大宗,近期則是以人民幣保單最為熱銷。

 

對於這類走偏門的保經、保代公司,會如此猖獗,主要就是因現行保險法對於銷售地下保單,只處90萬元到450萬元的行政罰,才讓不肖業者有恃無恐。

 

因此,羅淑蕾等人提案在保險法第167條之1增訂,對於行銷、介紹、販賣地下保單,處一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犯罪所得在2,000萬元以上者,則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徹底保障消費者權益。

 

金管會官員表示,對於地下保單問題,金管會原本就在研議,也將修法增訂刑責。因此,對於立委這項提案,金管會原則上支持,只是刑度部分,可能要再討論,是否要儘量與保險法其他涉及刑責條文的刑度結合。

 

金管會也打算修改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經紀人、代理人若違法銷售地下保單,將涉及刑責。

台灣地下保單概況.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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