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研判,應該是透過台幣轉換為外幣的交易過程所掌握資金匯出流向。
請注意!!這是關鍵;…財政部指出,目前中華民國居住者的個人所得稅,只對中華民國來源課稅,海外所得需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才需要辦理最低稅負制申報。…
需特別留意稅法上針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非地理上之概念)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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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降營所稅 勢必要做
【經濟日報╱記者何孟奎、蘇秀慧、余麗姿/台北報導】 2010.04.14 02: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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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關注!
假若不限新投資案才能享有新稅率優惠,則可透過「變更投資方」的作業,將以往透過第三地控股的投資,轉成直接控股
請注意,兩岸避免重複課稅,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可開立17%稅票)的生產型企業或商貿公司較具誘因
如為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企業型態,因大多利潤均保留在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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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長掛保證台商稅務「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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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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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7 04: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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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自行因應,我們在此提醒需注意幾點:
- 關聯方的認定,並非大陸子公司的財務個人或子公司主管可以決定呈報的。建議此一表格,一定要經過台灣母公司內部開會討論認可後,才能送出(5/31配合稅務申報繳交)
- 關聯方的認定,需釐清交易流程是否均能與之配合?避免企業自行主觀認定非關聯方,但是企業所有的單據及金流都指向應為關聯交易,無法自圓其說
- 大陸子公司的審計報告、TP報告、台灣母公司的審計報告(少數企業是以台灣母公司轉單大陸子公司),三者能否一致?利潤的分配是否能被大陸的稅局接受?
- 大陸子公司的TP報告,不建議由負責子公司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a.考量一般事務所專業度的不足 b.一般事務所有地域性的問題,製作的報告內容廣度不夠
- 坊間有傳聞北京將在三年查完所有企業(查無此項法規),但是,有鑑於稅局可以追查十年、企業所呈報的報表會鍵入電腦歸檔,還是建議提早/妥慎因應
- 稅局對避稅港的交易,採主觀認定!因此並不是負責人無親等,或是帳戶開在海外,企業就能以此推託非關聯交易。此時要倚靠作業單據、金流及利潤分析資料來佐證
- 建議此項資料的製作,必須兩岸協同合作;依照我們的經驗,企業主所認為的交易流程,往往與實際作業面是脫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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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9/25公布
個人海外所得將自99年度起
納入最低稅賦制課徵項目內
依最低稅賦制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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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院院會通過「大陸投資金額上限鬆綁及審查便捷化方案」經濟部工業局對核發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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