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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研判,應該是透過台幣轉換為外幣的交易過程所掌握資金匯出流向。

 請注意!!這是關鍵;…財政部指出,目前中華民國居住者的個人所得稅,只對中華民國來源課稅,海外所得需超過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才需要辦理最低稅負制申報。…

需特別留意稅法上針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非地理上之概念)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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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降營所稅 勢必要做

 

【經濟日報╱記者何孟奎、蘇秀慧、余麗姿/台北報導】 2010.04.14 02: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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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關注!

假若不限新投資案才能享有新稅率優惠,則可透過「變更投資方」的作業,將以往透過第三地控股的投資,轉成直接控股

請注意,兩岸避免重複課稅,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可開立17%稅票)的生產型企業或商貿公司較具誘因

如為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企業型態,因大多利潤均保留在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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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長掛保證台商稅務「保密」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09.12.17 04: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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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自行因應,我們在此提醒需注意幾點:

  1. 關聯方的認定,並非大陸子公司的財務個人或子公司主管可以決定呈報的。建議此一表格,一定要經過台灣母公司內部開會討論認可後,才能送出(5/31配合稅務申報繳交)
  2. 關聯方的認定,需釐清交易流程是否均能與之配合?避免企業自行主觀認定非關聯方,但是企業所有的單據及金流都指向應為關聯交易,無法自圓其說
  3. 大陸子公司的審計報告、TP報告、台灣母公司的審計報告(少數企業是以台灣母公司轉單大陸子公司),三者能否一致?利潤的分配是否能被大陸的稅局接受?
  4. 大陸子公司的TP報告,不建議由負責子公司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a.考量一般事務所專業度的不足 b.一般事務所有地域性的問題,製作的報告內容廣度不夠
  5. 坊間有傳聞北京將在三年查完所有企業(查無此項法規),但是,有鑑於稅局可以追查十年、企業所呈報的報表會鍵入電腦歸檔,還是建議提早/妥慎因應
  6. 稅局對避稅港的交易,採主觀認定!因此並不是負責人無親等,或是帳戶開在海外,企業就能以此推託非關聯交易。此時要倚靠作業單據、金流及利潤分析資料來佐證
  7. 建議此項資料的製作,必須兩岸協同合作;依照我們的經驗,企業主所認為的交易流程,往往與實際作業面是脫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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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9/25公布
個人海外所得將自99年度起
納入最低稅賦制課徵項目內

依最低稅賦制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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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院院會通過「大陸投資金額上限鬆綁及審查便捷化方案」經濟部工業局對核發企業「營運總部」資格認定條件

附件:企業營運總部認證書申請表行政院院會通過放寬投資大陸比重上限之相關規定營運總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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