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台灣法規、稅務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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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可快速判斷應否準備移轉訂價報告之流程圖

101年度有關係人交易的營利事業除了要注意填報結算申報書第18頁至第21頁,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外,還要準備包括移轉訂價報告等資料備查。

為了簡化申報作業,財政部在96年及97年間發布解釋函令,允許營業額較少或關係交易金額較小之營利事業,可免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也就是可以不用填報結算申報書第18頁至第21頁,甚至有些情況允許可以不用準備移轉訂價報告而以其他文據取代,不過,因為解釋函令內容包括多種情況,營利事業不免還是有些混淆,南區國稅局特別將這些解釋函令內容彙整為流程圖,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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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則2008年金融風暴雷曼連動債的新聞中,提及了〝揭露面紗條款〞。
此法條已經在20130115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公司法 第154條(股東之有限責任)

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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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擬修法 未來逃漏稅恐列洗錢罪

NOWnews.com 今日新聞網 2013年2月19日 12:14

想要以「假發票」、「人頭炒房」逃漏稅,未來恐怕會被論以「洗錢罪」。法務部研議要將「詐欺型逃稅」,列為洗錢罪的「前置犯罪」;不過有律師卻表示,這可能會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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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行政院會決議通過之修正案條文,修正草案尚須經立法院同意。

以下並摘錄臺一牛奶大王經行政法院判決需開立發票新聞與成大柯副教授針對此次修法之意見供參考。


行政院院會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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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移轉定價查核〞真的是一門〝學問〞;

就以坊間最常見;向OBU支付外銷佣金: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查核準則規定,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佣金,①應提示雙方簽訂合約;已辦理結匯者,②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結匯證明;③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營利事業與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簽訂佣金契約時,須確實記載佣金給付對象,並應注意日後匯出佣金時,受款人應與契約所載給付對象相同;佣金給付對象若未於合約記載或記載與實際對象不符時,則須提示雙方載明佣金支付約定事項往來函電或信用狀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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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購外匯予海外親屬,不能舉證非屬贈與,須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結購外匯予旅居海外親屬,如果不能舉證確屬借貸或其他非屬贈與的法律關係,國稅局將認屬贈與,依法核課贈與稅。

該局表示,轄內甲君在92年間結購大額美金匯入旅居美國的妹妹乙君帳戶,依當時匯率折算約新臺幣2,000萬元,沒有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贈與稅500萬元並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自己還有子孫多人,如要贈與也是以直系血親為對象,況且該筆匯款是償還乙君借款不是贈與,但因甲君無法提示確實證明文件以實其說,國稅局仍補稅併罰。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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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小孩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還會課徵其父母贈與稅?

目前臺灣社會,大部分家庭小孩都不多,愛子心切的父母們,為了讓小孩有更優渥的生活條件,大都從孩子很小的時候,就開始替他們做節稅及理財規劃。例如,運用每年每人220萬元(贈與事實發生於98年1月23日(含)以後)的贈與稅免稅額贈與小孩現金、股票或房地產等,如果未成年小孩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還會課徵其父母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應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如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以歷年贈與未成年子女之資金為子女置產,如能提示國稅局發給之歷年申報贈與稅稅款繳清證明或核定免稅證明及子女之銀行存款紀錄,證明確實是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者,即可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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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明日起,申請進出口報關時,將可以人民幣作為進/出口報關價,透過DBU人民幣帳戶作收/付。(與大陸跨境人民幣交易作業模式雷同)


人民幣報關 明起上路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2013.02.20 10:3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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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建立受控外國公司制度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配合我國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自102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俾與國際接軌,並參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所得稅反避稅制度之研究」結論與順應國際趨勢建立受控外國公司及營利事業以實際管理處所認定居住者身分等制度,以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今日(101年12月6日)第3326次院會決議通過。

  財政部說明,本次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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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台幹服務費 國稅局審核重點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2012.11.13 04:05 am

來自會計業業的消息指出,國稅局今年起,查核移轉訂價(TP)將增加關係人交易表格與功能風險說明,藉此提高企業申報詳實度,此外,母公司授予大陸子公司的研發技術、品牌商標等「無形資產」,及駐外台幹是否收取服務費等合理對價,均列為今年查核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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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法務部陳次長在針對學校張貼榮譽榜一事,特別指出:個資法的立法目的,在於個人隱私的「保護」,並不是個人資料的「保密」。【2012/11/09 聯合報】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也針對中小企業常見的個資運用情形,製作了〝中小企業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手冊〞。如附檔。

配合個資法規範,維詮新增〝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確保個資使用範圍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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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投信事業得募集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多幣別基金及外幣計價基金得以新臺幣收付

 

為積極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並推動「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規劃方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發布函令開放投信事業得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並同意投信事業得同時發行新臺幣級別及外幣級別之多幣別基金。本次放寬措施應有助於提升投信事業競爭力,並促進基金商品多樣性,以滿足投資人之多元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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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資訊系統平台移轉期間各地區國稅局服務櫃台暫停部分服務

  財政部表示,為提升政府服務效能,強化賦稅資訊、營造更優質稅務服務及落實顧客導向服務,本部財稅資料中心及各地區國稅局共同推動賦稅資訊系統整合再造更新計畫,為配合該計畫於1011018日至22日進行資訊平台整體移轉作業,該期間各地區國稅局服務櫃台僅提供部分服務,1011023日上午8時起恢復全面服務,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資訊平台整體移轉作業期間各地區國稅局服務櫃台提供之服務項目如下,如為各該服務項目外之申辦事項僅提供收件服務,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後將儘速辦理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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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長:評估奢侈稅退場 有3前提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2012.10.09 10:34 am

奢侈稅明年六月滿兩周年,何時可退場?財政部長張盛和昨天表示,「奢侈稅滿兩年可以重新檢討」,但強調奢侈稅退場至少要達到三大條件,包括房市沒有不當投機、公告現值接近市價,以及解決一年內買賣不動產課不到土增稅的「空窗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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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天下雜誌雙週刊第506期稅制相關報導之說明

財政部賦稅署 201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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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規範海外所得應納入最低稅負課稅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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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每日存提上限2萬、匯款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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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力道更強 企業年底恐爆補稅潮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2012.09.12 03:42 am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唐慈杰昨(11)日表示,雖然近年租稅改革,許多所得稅目的稅率下降,但促產條例落日後,減免稅收回流,加上國稅局正在審核前幾年企業申報投資抵減,預計企業到年底將有一波補稅潮,有助於所得稅收。他並指出...(詳全文請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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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重點如下:

1. DBU得辦理人民幣業務。

2.臺灣地區之人民幣清算行,將由大陸貨幣管理機構指定。至於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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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所提及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我想瞭解它的意旨,經查詢承辦機關,此部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係指金融機構,一般企業無OBU所得!…呵呵。

其實,一般企業是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的。→可查財政部所發「金融機構個人客戶海外所得依最低稅負制申報課稅問題之探討」。

常有人問?為何OBU查稅不多?我覺得很大原因在於;稽徵機關中,除專責稽徵海外所得人員較為熟悉外,不是每各部門都很清楚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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