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大陸法規、稅務 (88)
- Mar 02 Wed 2011 11:16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
- Jan 11 Tue 2011 18:59
大陸外匯新規定…貿易出口收入可存放境外
以下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大陸近期的外匯規定,都著力在開放人民幣的海外流通性。
雖然法規單方面開放可存放港澳台銀行。但是,因為央行尚未開放人民幣的操作,所以目前貿易出口款項,只可以存放在香港及澳門。
- Dec 10 Fri 2010 14:42
赴大陸投資仍可規劃操作的租稅優惠1/3
提供目前還可以享有的三種租稅優惠,可供規劃參考
-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主要關鍵因素在於毛利率(10%以上),其他的要求事項,都可以處理。
-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率為15%。主要從事項目為提供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 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
- Nov 30 Tue 2010 17:39
福建省修訂台灣投資保護法
- Nov 26 Fri 2010 17:52
國務院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解讀)
自12/1日起,外資企業稅費成本將再增加10%* 依照實際繳納的稅額加徵。
商貿公司與生產型企業出口之計稅方式不同,所以生產型企業透過商貿公司出口,可節省此項稅費。依稅法商貿公司出口免徵增值稅,而生產型企業出口屬〝免、抵、退〞計稅。
摘要:
- Sep 19 Sun 2010 18:55
有關大陸所得課稅之我見
提供兩篇新聞;其中有幾點需特別注意:藍字部分為原文。
- 境內所得必須依法申報綜所稅,自99年度起的海外所得也要申報。大陸地區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所得申報,與海外所得課稅無關;亦既,99年以前所發生之盈餘匯回,一樣要查。
- 如果王伯伯能提出大陸的個人銀行帳戶紀錄,證明該筆大陸公司分配盈餘已經在帳戶內超過七年,則因超過台灣所得稅核課期間,則不必補繳台灣所得稅,否則都應補繳台灣所得稅。依據所得實現的課稅精神,我個人認為,七年的核課期,應當自匯入個人帳戶的第一年起算,而非盈餘分配(假設匯入OBU)起算。
- 王伯伯訝異大陸所得是屬於境內所得,而且當他取得大陸公司盈餘時,已經繳過大陸的稅,為何一隻牛要剝兩層皮?其實,王伯伯不會被重複課稅,依據上述同一法條規定,「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補充:這類似台灣兩稅合一的概念,大陸公司所繳納之營所稅、利潤匯出時所繳納之就源扣繳,提供合法之憑證後,可以自台灣的應納稅款之扣除。但是,如果匯入款合併個人綜所稅,適用的稅率為40%…應該還是會有差額需補繳。〔(台灣地區所得+大陸地區所得)X40%〕-營所稅-就源扣繳=應補繳之金額。
- 透過地下管道之匯入款,因為大多透過自然人帳戶匯款(甲→乙),屬贈與稅的稽查範圍,因此,透過這種方式,原本就不安全。
若拿不出扣繳證明 大陸所得要繳綜所稅
- Apr 09 Fri 2010 08:34
大陸社保制度大變革…由費改稅
- Jun 13 Fri 2008 13:26
大陸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規程
Prepare by: Jamie
大陸移轉訂價 規定趨嚴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8.06.13 03:37 am
- 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4月1日頒布
- 共計13章120條近2萬字
- 對「轉讓定價」(包括預約定價安排”APAs”以及成本分攤協議“CSA”、受控外國企業”CFCs”)、「資本弱化」、「受控外國企業」、「一般反避稅規定」”GAAR”等特別納稅調整進行了一定的規範。還對對原先的一些規定進行了細化和加深
- 本案將對採取避稅手段的企業造成巨大衝擊。
草案特點
關聯方的定義更加嚴格
舊法 | 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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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關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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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關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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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資料準備
- 組織結構;
- 生產經營情況;
- 關聯交易情況;
- 可比性分析;以及
- 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
- 國稅總局目前正在著手制定各種詳細的標準化表格,以供納稅人準備同期資料時填報。
同期資料準備的簡化
年度關聯交易金額在 2000萬元至 1億元人民幣之間的納稅人,可按納稅年度準備、保存和提供以下簡化的同期資料:(類似台灣的避風港條款)
- 組織結構;
- 定價政策、有關市場情况及各方利潤分配情况;
- 功能風險分析;
- 主要關聯交易事項的說明;
- 選用的轉讓定價方法和選擇的可比信息;以及
- 影響企業獨立交易價格、利潤的因素分析。
同期資料準備的免除
- 年度關聯交易金額在 2000萬元以下;
- 在預約定價安排有效期內;
- 僅與境內(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 類似台灣的避風港條款,但是條件較嚴格
同期資料準備和提交的時限
- 納稅人必須于 2009年 6月 1日前完成涉及 2008年度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準備工作。
- 資料由納稅人保存,並且僅在稅務機關的要求下需要向其提交。
- 納稅人必須在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 15日內提交相關資料準備。
更明確細化轉移定價的方法1
- 在大陸對於轉移定價的計算方法使用最普遍的是「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在國際上尚有其他的計算方法,如「利潤分割法」、「可比利潤法」、「交易淨利潤法」等。
- 意見稿第四章轉讓定價方法中不僅明確了幾種傳統的定價方法的具體計算公式,還首次引入了“利潤水平指標”(資?收益率、銷售利潤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貝裏比率等利潤率指標),以「可比非關聯交易利潤率指標」來確定「關聯交易淨利潤」。
更明確細化轉移定價的方法2
- 過去在「國內利潤分割法」並不作?轉移定價的主要方法。在此草案中,明確規定了「關聯交易高度整合」且「難以單獨評估各方交易結果」可以採取「利潤分割法」進行定價的情?。利潤分割法分?一般利潤分割法和剩餘利潤分割法。
- 第四章轉移定價方法的最後一條規定:當轉移定價方法「無法單獨使用」的時候,可以同時採用多種方法或其它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稅務部門重點稽查對象
「明文規定」轉讓定價調查的重點:(草案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