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大陸法規、稅務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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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請留意灰底部分。

涉外收入申報,已經可以透過互聯網來辦理申報;而非一定要臨櫃。

 

大陸企業或個人所發生的涉外收付,均需要依照此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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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大陸近期的外匯規定,都著力在開放人民幣的海外流通性。

雖然法規單方面開放可存放港澳台銀行。但是,因為央行尚未開放人民幣的操作,所以目前貿易出口款項,只可以存放在香港及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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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目前還可以享有的三種租稅優惠,可供規劃參考

 

  1.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主要關鍵因素在於毛利率(10%以上),其他的要求事項,都可以處理。
  2.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率為15%。主要從事項目為提供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3. 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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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

摘錄兩則新聞供參考;推薦第二則:福建地區的報導較為真確。

依規定註冊登記的台商,利潤原本即可合法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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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2/1日起,外資企業稅費成本將再增加10%* 依照實際繳納的稅額加徵。

商貿公司與生產型企業出口之計稅方式不同,所以生產型企業透過商貿公司出口,可節省此項稅費。依稅法商貿公司出口免徵增值稅,而生產型企業出口屬〝免、抵、退〞計稅。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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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兩篇新聞;其中有幾點需特別注意:藍字部分為原文。

  1. 境內所得必須依法申報綜所稅,自99年度起的海外所得也要申報。大陸地區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所得申報,與海外所得課稅無關;亦既,99年以前所發生之盈餘匯回,一樣要查。
  2. 如果王伯伯能提出大陸的個人銀行帳戶紀錄,證明該筆大陸公司分配盈餘已經在帳戶內超過七年,則因超過台灣所得稅核課期間,則不必補繳台灣所得稅,否則都應補繳台灣所得稅。依據所得實現的課稅精神,我個人認為,七年的核課期,應當自匯入個人帳戶的第一年起算,而非盈餘分配(假設匯入OBU)起算。
  3. 王伯伯訝異大陸所得是屬於境內所得,而且當他取得大陸公司盈餘時,已經繳過大陸的稅,為何一隻牛要剝兩層皮?其實,王伯伯不會被重複課稅,依據上述同一法條規定,「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補充:這類似台灣兩稅合一的概念,大陸公司所繳納之營所稅、利潤匯出時所繳納之就源扣繳,提供合法之憑證後,可以自台灣的應納稅款之扣除。但是,如果匯入款合併個人綜所稅,適用的稅率為40%…應該還是會有差額需補繳。〔(台灣地區所得+大陸地區所得)X40%〕-營所稅-就源扣繳=應補繳之金額。
  4. 透過地下管道之匯入款,因為大多透過自然人帳戶匯款(甲→乙),屬贈與稅的稽查範圍,因此,透過這種方式,原本就不安全。

 

 

 若拿不出扣繳證明 大陸所得要繳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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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下旬所召開的大陸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及三月份剛結束的人大會議

均討論到一項重大議題;有關大陸戶籍的自由遷移

要達成這項工作

必須先解決目前社保無法連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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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pare by: Jamie

大陸移轉訂價 規定趨嚴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8.06.13 03:37 am

  • 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4月1日頒布
  • 共計13章120條近2萬字
  • 對「轉讓定價」(包括預約定價安排”APAs”以及成本分攤協議“CSA”、受控外國企業”CFCs”)、「資本弱化」、「受控外國企業」、「一般反避稅規定」”GAAR”等特別納稅調整進行了一定的規範。還對對原先的一些規定進行了細化和加深
  • 本案將對採取避稅手段的企業造成巨大衝擊。

草案特點

關聯方的定義更加嚴格

舊法 新法

持股比例關聯關係:

  1. 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 直接或間接同?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持股比例關聯關係:

  1. 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0%或以上;
  2. 直接或間接同?第三方所持有股份達到20%以上就構成了關聯關係。
  3. 闡明了如何計算間接股份。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如一方對另一方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
  4. 關於聯企業的定義未作出改動。

同期資料準備

  • 組織結構;
  • 生產經營情況;
  • 關聯交易情況;
  • 可比性分析;以及
  • 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
  • 國稅總局目前正在著手制定各種詳細的標準化表格,以供納稅人準備同期資料時填報。

同期資料準備的簡化

年度關聯交易金額在 2000萬元至 1億元人民幣之間的納稅人,可按納稅年度準備、保存和提供以下簡化的同期資料:(類似台灣的避風港條款)

  • 組織結構;
  • 定價政策、有關市場情况及各方利潤分配情况;
  • 功能風險分析;
  • 主要關聯交易事項的說明;
  • 選用的轉讓定價方法和選擇的可比信息;以及
  • 影響企業獨立交易價格、利潤的因素分析。

同期資料準備的免除

  • 年度關聯交易金額在 2000萬元以下;
  • 在預約定價安排有效期內;
  • 僅與境內(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 類似台灣的避風港條款,但是條件較嚴格

同期資料準備和提交的時限

  • 納稅人必須于 2009年 6月 1日前完成涉及 2008年度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準備工作。
  • 資料由納稅人保存,並且僅在稅務機關的要求下需要向其提交。
  • 納稅人必須在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 15日內提交相關資料準備。

更明確細化轉移定價的方法1

  • 在大陸對於轉移定價的計算方法使用最普遍的是「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在國際上尚有其他的計算方法,如「利潤分割法」、「可比利潤法」、「交易淨利潤法」等。
  • 意見稿第四章轉讓定價方法中不僅明確了幾種傳統的定價方法的具體計算公式,還首次引入了“利潤水平指標”(資?收益率、銷售利潤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貝裏比率等利潤率指標),以「可比非關聯交易利潤率指標」來確定「關聯交易淨利潤」。

更明確細化轉移定價的方法2

  • 過去在「國內利潤分割法」並不作?轉移定價的主要方法。在此草案中,明確規定了「關聯交易高度整合」且「難以單獨評估各方交易結果」可以採取「利潤分割法」進行定價的情?。利潤分割法分?一般利潤分割法和剩餘利潤分割法。
  • 第四章轉移定價方法的最後一條規定:當轉移定價方法「無法單獨使用」的時候,可以同時採用多種方法或其它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稅務部門重點稽查對象

「明文規定」轉讓定價調查的重點:(草案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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