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上,蠻多客戶透過地下管道流動資金、或透過人頭帳戶來分散匯款。

這樣的行為已經屬於洗錢防制法之規範。

一旦經查獲,不僅需補繳納所得稅的稅金,還需要配合檢調機關的調查。

 

另外提醒兩點:

1.OBU帳戶一樣受到洗錢防制法的規範。金融機構對OBU異常的資金流向亦應該反映。此點可向法務部洗錢防治中心作查詢。

2.在香港開立OBU帳戶,同樣受香港金融管理局所頒佈的〝實施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就有關匯款交易而發出的第七項特別建議〞所規範。 

 

 

洗錢防制法 (民國 98 06 10 日修正) 

《第 1 條》  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第 8 條》  金融機構對疑似犯第十一條之罪之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 9 條》  檢察官於偵查中,有事實足認被告利用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犯第十一條之罪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指定六個月以內之期間,對該筆交易之財產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之命令。

 

 

 

台塑爆員工涉收1.2億回扣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2011.11.24 03:19 pm

 

台塑石化公司員工陳郁文與韓商做油品生意,涉嫌收取韓商回扣近新台幣1億2000萬元,陳找也在台塑任職的妻子余佳蓉提現,因為金額異常巨大,被調查局鎖定,檢調上午搜索陳氏夫妻住處,查辦他們背信等刑責。

 

由於佣金數字可觀,辦案人員懷疑台塑內部的財會查核機制出現漏洞,究竟本案是陳氏夫妻因貪念而觸法的個案?或是台塑內部另有其人配合犯案、組成共犯集團?甚至朋分利益?檢調搜索、約談後,不排除請台塑石化高層協助釐清案情。

 

陳郁文負責外銷韓商的油品,是台塑冶煉、學名「粗丁二烯萃餘油」的「BBR」油品,屬於一種工業用油,台塑出品的油品油質具國際市場競爭力,深獲韓商信賴,陳郁文夫妻掌握此一優勢,進而向韓商開口索取高額的抽佣。

 

檢調查出,陳郁文、余佳蓉涉嫌自98年起,接受韓商下單賣油品,韓商在匯豐銀行等多家民營銀行設置外幣美金帳戶,並將提款權授予余佳蓉;余佳蓉今年起,密集在以一名韓國籍人士申登開戶的帳戶內提領鉅額現金,被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查覺異狀,進行蒐報。

 

檢調透過管道查證帳戶名義人身分,意外發現這個以韓籍人士開立的帳戶,即是與台塑洽購「BBR」的廠商,這名韓籍人士開戶後,隨即返韓,後續訂油業務全以電子郵件洽談。換句話說,韓商留了一個洗錢帳戶給陳氏夫妻使用,帳戶內流動的應是贓款。

 

檢調上午持法官聲准的1張搜索票,前往陳氏夫妻位於台北市文山區的住處搜索,查扣疑似犯罪證物,檢調同步約談他們夫妻到案說明金錢來源。陳郁文、余佳蓉對收取回扣之事,支吾其詞,預計下午移送台北地檢署,交由專案檢察官黃冠運偵處。

 

辦案人員發現,陳郁文、余佳蓉密集提領現金,截至搜索之前,已從洗錢帳戶內提領折合新台幣約6000萬元的佣金,另有約6000萬元的現金仍在帳戶內,陳氏夫妻憑藉收回扣的職務機會,至少已賺得1億2000萬元的不義之財,損及台塑利益。

 【2011/11/24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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