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境外財富保障 (2)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昨天有部分媒體刊載這則新聞,稍做補充說明;

1、據推測,我認為王永慶先生在百慕達的架構是結合信託與私募基金。原始目的在於透過信託切割資產並透過基金的型態來做管理。
2、王文洋先生擁有合法繼承權,因此他的訴訟策略應該在舉證信託無效、瑕疵,此信託是否持有台塑或台化較高持股比例無關(實質控制力)。
3、若信託合法生效,其下資產已經屬於受託人;架構上受託人可能隸屬於一個基金型態的組織,此信託與基金只要遵循百慕達當地相關規定即予王永慶先生無關,當然也不計入其個人名下資產。

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客戶常問:以後OBU裡面的錢如何交給子女?

這問題不難。變更境外公司負責人即可;甚至帳戶操作上增加被授權人,都可以達到讓子女使用帳戶內資金的目的。

但是,若所謂的「傳承」還希望包含〝依照旨意的分配〞、〝資產的保全〞、〝不被有心人士侵佔〞、〝不被扣押〞…等其他目的,這就不是單純的透過變更境外公司負責人所能做到。
以境外工具中,基本的BVI 家族信託,所能提供的〝法律效力〞都非遺囑所能取代;〝境外信託〞或〝境外基金〞架構,除了資產分配外,資產保全的功能更是無可取代的。

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