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美國FBAR & FATCA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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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S趕在今年七月一日FATCA正式上路前,於六月下旬新頒佈W-8BEN-E instructions 身分聲明文件,以供外國金融機構在執行FATCA 及與美國來源所得相關扣繳的法規遵循時有所依據。 W-8BEN-E 表格主要目的是用來辨識「受款人」的身分,即使受款人不是稅法上的美國居民,也需要配合填寫,拒絕填寫W-8BEN-E 可能產生高達30%的扣繳稅款。

 

Who Must Provide Form W-8BEN-E

You must give Form W-8BEN-E to the withholding agent or payer if you are a foreign entity receiving a withholdable payment from a withholding agent, receiving a payment subject to chapter 3 withholding, or if you are such an entity maintaining an account with an FFI requesting this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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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開立香港匯豐工商金融帳戶(OBU開戶)是直接要求客戶填寫W-8BEN 或W-9 form。

昨天在國內某公營行庫開立OBU帳戶,banker也要求客戶在某份聲明書上簽名(銀行內部格式),當下順便問問美國德拉瓦公司還能開戶嗎? 據稱:沒聽說不能開戶。

我是認為銀行的作法後續應該還會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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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由前行政院長陳沖先生所撰寫的文章,把FATCA的來由與影響介紹的很清楚,值得一讀。 至於台美間是否能趁此機會簽署「稅務資訊交換協議」,我想,除了兩國間的意願之外,(民意)代表也是關鍵。

是否簽署稅務資訊交換協議與國內稅務機關是否能掌握美方當地所得資料,至關重要。延伸閱讀:海外所得應於所得實現當年度申報 http://obu.com.tw/news_04_20140715.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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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與銀行公會仍未公布相關作業細則,看來初期仍以銀行自行清查為主。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2014.06.30 02:23 am

國內五家地區金融機構及廿四家信合社、三百零二家農漁會,客戶幾乎全是本地人,可自動「豁免」肥咖,但不接受美國人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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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坊間一直有透過買保險即可隱匿FATCA的說法,依以下之金管會公告:國內27家壽險公司均已取得美國「全球中介機構識別碼」(GIIN)。理論上, 取得(GIIN)之壽險公司應該要依照美方所要求誠實申報客戶資料;至於業務端是否能隱匿客戶背景?這就要看政府如何訂定操作細則,來要求國內金融機構造 報與搜尋資料(台灣是以模式二跨政府協議方式簽署)。
2、至於有立委主張,台美間應該趁此機會,進一步洽簽租稅資訊交換協定(雙向交換);或許未來台灣可以朝個人所得全球課稅的方向努力。

台灣:
第 2 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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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美國的交換協定如附檔:Agreement_US_HongKong.pdf

香港政府新聞公報

利便香港金融機構處理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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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際趨勢,朝向跨國際稅務資訊交換,是否會影響境外公司操作?

這問題很難回答,牽涉三個層面;

1.若以以往未簽訂跨國稅務資訊交換協議。假設國內某A公司透過境外公司開立在新加坡帳戶操作移轉定價,將利潤保留在新加坡OBU帳戶內。 當台灣稅務機關稽查懷疑有此情況時;需 ①、此逃漏稅需經法院判決;且有足夠事證證明新加坡帳戶內有漏稅的資金、②、判決移請新加坡政府配合提供當地帳戶資料;③、經新加坡當地法院判決屬實,裁 決當地銀行需配合提供,這時相關資料才會回到台灣。

2.簽訂跨國際協議後,各遞約國間可依據稅務機關需求主動申請稅務資料、甚至稅務資訊交換。 Ps.台、新間簽有「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含「防杜逃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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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聞兩則。

 

一直以來,我們都建議擁有美國公民或持有綠卡者,對有關FATCA之問題諮詢美國執業會計師或律師、台灣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國內大型律師事務所等,尋求專業意見。在服務範圍內我們僅能協助處理美國德拉瓦、內華達公司清算註銷,並移轉其下所持有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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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海外追稅 瑞士百家銀行認罰

 

【世界日報╱編譯中心/綜合華盛頓30日電】2013.08.31 07: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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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本月十六日詢問香港金管局是否會頒佈FATCA相關作業規定;
香港金管局已於十九日頒佈相關指引如下;

目前香港金融管理局授權各認可機構自行律定客戶所需要提供的資料。

再次提醒: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豁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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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FATCA實施,自2012年2月我就建議;若有設立美國德拉瓦或內華達州公司,應該辦理註銷清算並關閉銀行帳戶!

而坊間大多建議客戶以不繳年費、設立新境外公司的方式因應;

若採用此種方式,當銀行要求填具以下表格時…能不填?不管?不理?不論採哪一種,最後資料都會先經過政府(希望有誠實納稅),再遞交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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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中;為配合美國FATCA法案(俗稱肥咖條款),開曼與美國政府日前已簽署跨政府協議,美方將可確實掌握美籍投資人、股東投資開曼註冊基金公司或投資公司的資訊,也可能引發註冊開曼的金融機構出走潮…意思是,因為開曼已經與美國就FATCA簽署相關資訊交換協議,所以,台商若具有美籍身份且擔任開曼公司股東董事者,要〝開始〞規劃?

稅務規劃要時間、架構調整要時間、〝合規〞更要時間。

當美國釋放出將實施FATCA、當其他國家從抗拒到配合、當瑞士與美國就FATCA達成協議…各租稅天堂在此議題與美國妥協只是時間的早晚。是不是該想想下一步?

註冊開曼公司一般用來做集團控股,規劃海外上市或來台上市、註冊私募基金、規劃私人財產信託等,若因為這則新聞才開始規劃移轉,會不會已經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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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時間已經延後兩次,理當都已做好妥善安排。


美國肥咖條款 延後半年實施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2013.07.16 03: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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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兩則新聞。

Swissinfo新聞中,大致描述了瑞士國內針對美國FATCA要求提交美國客戶資料的正反意見;最終,仍會配合FATCA提交。


以下摘錄自外電 瑞士資訊swissinfo.ch 2013年 5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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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接到太多的詢問:是否能透過設立境外公司隱匿美籍人士名下資產?

操作模式如下圖。

最終問題還是在於;擁有美籍的某甲無法在銀行開戶;擔心銀行通報。

所以就算在銀行開戶後(2013.06.01)將境外公司股東、董事資料上做變更,某乙仍可以到X銀行要求臨櫃操作帳戶(X銀行所留存的開戶文件負責人仍是某乙),銀行無法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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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在客戶涉及國內或國外政府與評稅有關之部分時,是否應保持中立的態度較佳?畢竟,協助隱藏或偽造都會觸法。

新聞內認為:未來將由政府提供國人出入境資料供金融機構研判?!我想機率不高;相反的,由美方提供申請者的台灣身份證字號交由國內金融機構配合提供,我認為這部分應該機率較高。

哪些屬於美國稅務居民?請參見美國IRS及美國公民與移民事務局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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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美方已就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之跨政府合作模式進行洽談

金管會與財政部今(2)日共同宣布,為因應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之施行,金管會已奉行政院指示與財政部、法務部、經濟部等相關部會組成「我國因應FATCA工作小組」,並與美方財政部洽商多次。我方與美方雙方均有共識以跨政府合作之模式協助執行FATCA,以降低金融機構之遵循成本,並符合國內法規規定且兼顧保護存款大眾及投資人之權益。雙方將持續積極完成合作協議之協商簽訂。

分 類: 財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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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查稅 在台加人剉咧等

〔本報駐加特派記者張伶銖/溫哥華報導〕201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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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銀在台財富管理 拒美籍客戶

【聯合報╱記者薛翔之/台北報導】2013.01.25 02:39 am

美國肥咖條款(FATCA)今年開始實施,牽動財富管理版圖,瑞士銀行(UBS)台灣區財富管理執行長陳允懋昨天說,瑞銀在台據點已不再承作具有美國籍、加拿大籍和澳洲籍客戶的財富管理業務,且不少歐系外銀也是同樣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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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肥咖條款」 在台不會大查稅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薛翔之/台北報導】2012.12.25 04:08 am

美國政府明年元月即將祭出「肥咖條款(FATCA)」,財政部長張盛和昨天表示,「講白了,這只是嚇阻條款」,美方除非提供具體的逃漏稅事證,財政部才會提供台灣的個案資料,台灣民眾不必擔心「肥咖條款」,也不會有大規模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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