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S趕在今年七月一日FATCA正式上路前,於六月下旬新頒佈W-8BEN-E instructions 身分聲明文件,以供外國金融機構在執行FATCA 及與美國來源所得相關扣繳的法規遵循時有所依據。 W-8BEN-E 表格主要目的是用來辨識「受款人」的身分,即使受款人不是稅法上的美國居民,也需要配合填寫,拒絕填寫W-8BEN-E 可能產生高達30%的扣繳稅款。

 

Who Must Provide Form W-8BEN-E

You must give Form W-8BEN-E to the withholding agent or payer if you are a foreign entity receiving a withholdable payment from a withholding agent, receiving a payment subject to chapter 3 withholding, or if you are such an entity maintaining an account with an FFI requesting this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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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本國銀行國內營業單位協助之對象,存款業務部分僅限海外分行,授信業務部分則包括海外分行與子行,至適用範圍均為企業戶與企業負責人。
2、提醒需注意:鑑於跨境金融服務易衍生消費者糾紛與法律責任歸屬問題,本國銀行應對客戶於其海外分支機構之消費糾紛建立適當處理機制,並依誠信 及充分揭露原則辦理,善盡告知義務,以提升消費者保護;落實執行開戶審查(KYC)措施與集團防制洗錢風險控管計畫,並建置相關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程序; 需注意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相關法令限制(意思是說海外分行所在地當地法令是否允許非在當地辦理當事人核對親簽及對保)。
3、前文 當時尚請財政部研議稅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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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點補充:

1、關於跨境人民幣業務,已於2011年8月大陸「關於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地區的通知 」將跨境人民幣結算地區擴大至全中國。延伸閱讀:活用大陸外匯新規http://obu.com.tw/06-class20110914.php

報載所指:大陸去年中,於〝昆山試驗區對台資企業試點開放的跨境人民幣業務〞所指可能有二;
2、〝昆銀發34號文〞延伸閱讀:http://www.obu.com.tw/news_05_20131003.php 。此項規定適用範圍不限於昆山地區,只要透過集團中昆山當地公司,即可以「企業集團內部境內成員所有者權益總額之和」作為人民幣外債額度上限;這是一項惠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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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相關新聞很多,似乎都過於片段,可以參考以下整理;

在今年六月一則新聞中,蔡政務委員提到希望以十年時間,逐步推動包括智慧財產、電子商務、金融管理、租稅法令、教育、遠距醫療、消費者保護、公司法、勞動法令、個資法等。配合網路時代來臨修訂專法。

我認為未來發展方向,不論朝「離岸公司 BVI」或「中岸公司 香港」都需要另立專法才能運作。

「離岸公司 BVI」特點:有IBC公司法,當地國民或與當地往來不能設立,自然沒有新聞中所提到的營業稅繳納、聘僱員工、營業處所檢查等問題。透過專業機構「註冊代理人」與政府單位對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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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正積極規劃「永久保存」相關稅務資料; 目前稅捐核課期間為七年。未來永久保存的稅務資料,除了財政部內部及政府相關機關必要之運用外,亦將開放供公益性的學術研究使用。

第 21 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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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接觸過有意赴大陸投資的案件中,有一定比例規劃未來會在大陸借款,原因不外乎;周轉或再投資。

提供一則大陸媒體的新聞報導供參考;請注意發佈時間是20140826應該很貼近現實狀況、以下幣別為人民幣、可參考對〝中小企業〞的定義。 另外,大陸目前並沒有類似台灣「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可供做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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